关于人性本善还是本恶的问题已经因为被讨论得太多而到了一种一提起便使人感到厌烦的地步了,但关于这个问题我还是有些想说的东西,目的不是想要说服谁,只是想要记录自己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观点,仅此而已。
在看过一些书籍以及经过思索之后,我选择的观点是性无善无恶说。这个结论有两个逻辑上的要点:一、从本体而言人类无所谓“本性”;二、由于本体无所谓“本性”,“本性”并不是本体与生俱来的,自然就更没有建立在所谓“本性”上的“性善”、“性恶”、“无善无恶”、“善恶同体”之说,它们只是人类在道德层面的价值判断的体现。
一、本体无本性
“性善论”、“性恶论”、“无善无恶论”、“善恶同体论”的争辩看起来就像是对善恶有无组合的选择;然而,仔细分辨可以发现“无善无恶论”从源头上就已经与其他三者彻底决裂了。
在“无善无恶论”的视角里,人只不过是一堆以一种特殊的结构组织在一起的有机物,根本没有一种被称为所谓“本性”的东西,有的只是在这种特殊的结构之上涌现出的一种精密而又神秘(说它神秘是因为人类尚未破译其运行的机制和原理,而不是如同宗教一般不可知、不可追问的神秘)的依赖于整体的秩序。特别要注意,这种秩序是依赖于整体而存在的,是次一级的存在聚合为一个有机整体时从整体涌现出的独特性质,在次一级存在时并不表现出这样的秩序。它与整体同生同灭,为维持整体的延续而存在,表现为人类理解世界的方式。人类正是通过由这种特殊的结构所产生的秩序理解、解释和改变着世界。
在这种视角下,秩序先于道德存在,善恶所从属的道德是被秩序统摄的下一级存在,是秩序在维持整体延续的过程中作用于自身及外界的反应之一。由此,“无善无恶论”直接从根源上消解了其他观点赖以存在的基础——人类存在本性,进而否定了建立在本性上的善恶论。因为连所谓的“本性”都不存在了,那建立在“本性”上的所谓“性善论”、“性恶论”、“善恶同体论”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变成了一个个伪命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由此,道德便被“无善无恶论”从人类本质属性中剥离出来,使其依附于秩序而存在,同时消解了对于本性以及本性如何的争论。
二、善恶是道德层面的事实判断及价值判断
上文提到,人的一切行为都是秩序作用于自身及外界的过程,目的是维持这个有机整体的存在及延续;所以人类有的只不过是由此生存本能驱使而生出的无节制的欲望——自私。所有为满足这一目的的行为都是趋利避害的,是自己的善,这是于自己而言。
然而,站在他者的角度而言,彼之蜜糖吾之砒霜。彼之善随着程度的变化在我之视角亦会发生变化。你为满足自己的生存而做出的行为在不对我之生存产生影响的时候(往往是生存空间不产生交集时),于我而言便无所谓善与恶;当此行为不断扩张直至对我之生存产生威胁时,彼之善便变成了我之恶。此时,由于我之善成了彼之恶,对他者的生存产生了威胁,他者为了自己的生存会对此恶做出回应,这种回应便是他者之善。然而,他者之善经由同样的逻辑又转变成了我之恶。由此,我之善随着不断扩张便经由外部作用转换成了我之恶,中间有一个转换的过程。这里的善与恶,是对我的行为及其导致的结果的阶段性的事实判断,并且是针对不同主体而言的。
然而,若是人人皆自私的话,那么便人人都不能自私。社会道德就从这种不同主体的善恶博弈中产生,通过节制个体的欲望从而起到制约和权衡的作用。所以于我而言,社会道德是我之小恶,却又是我之大善,这是从其切断了我之善的变换链条从而为我避免了更大的恶的角度而言。
具体展开而言,个体处在种群(社会)背景中(存在和进化皆是以种群为单位,脱离整个种群(社会)的个体是无意义的个体),在无节制的情况下,个体为了自己的存在其本能会驱使它占有更多资源,这种占有的行为会必然地消灭其他个体,直到最极端的情况——只剩自己。而后,在只剩个体存在的情况下,此个体消亡也就意味着此种群的消亡。然而,由个体组成的种群(社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个具有强烈的自我保存意识的生命,单个个体无节制的自我保存行为和种群(社会)的自我保存行为天然地会发生冲突,由此,为了避免个体的全部消亡导致的种群(社会)消亡,二者在为了各自的存在而产生的必然性冲突的博弈过程中取得了平衡,达成了共识——法律和道德。由于在博弈的过程中,个体才具有主动性,因此法律和道德以限制个体欲望、规范个体行为的形式表现出来。道德所限制的行为对其他个体的威胁较小,亦是个体存在的较为不重要的条件,因此相对宽松,采用提倡和谴责的非强制规范方式。当个体行为突破道德的规范对其他个体产生极大威胁从而对种群(社会)的延续——即种群(社会)的自我保存——产生威胁时,其他个体为了自己的存在即会对这种行为采取强制制止措施,从而达成共识——法律。它是对种群中出现极端行为的——为了自我保存而不顾其他个体——的个体的限制和制裁,是种群自我保存意识在个体集体内的体现。
欲望的无限发展像一个色谱带,一端是自我压抑和社会和谐,另一端则是自我释放和社会毁灭,道德和法律就在二者之间。法律接近于自我释放和社会毁灭一端,而道德则接近于自我压抑和社会和谐一端。
所以道德和法律就是人们经过长期摸索为自己划定的既能保证自我保存又不危及其他个体的模糊的行为界限和规则。
如同在人体中,细胞就是一个个个体,每个个体为了自己的存在会不断地掠取人体其他细胞以保证自己的存在,并不断地复制自己。放任这种情况发生,整个人体最后会变成一种特定细胞的组合体,失去人的属性,也失去生命,从而这种特定细胞也步以前细胞的后尘——死亡。
人类在超脱肉体之上还有精神,这是更高级的有意识的层次,所以人会出现自残、自杀的行为。乍一看,这是自己对自己的恶,其实更深层次上而言是对自己的善。因为自残、自杀的行为出现的时候,精神需求上升到第一位置,肉体存在退居到第二位置,自残自杀行为是通过低级的对肉体的恶来满足更高级的精神的善——发泄和解脱。在这一正一负的消解过程中,总的来说,是自己的善。然而这种自己的善于亲人而言则往往是恶,是自己单方面强行割断与亲人之间的联系,对他们造成精神上的恶。道德谴责则是对这种行为的制衡。对不相关的人则无所谓善恶,然而由于谁都可能置身于这一事件链中从而被这种恶伤害到,于是形成了这种道德谴责广泛存在的基础。
人还有一种间接的对自己的精神的善,它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是积德行善,其二是自发的提升精神修养。在这两种形式中,其本质都是人们把道德要求内化为跟生存欲望一样趋近于本能的既定目标,比如同情心、怜悯心等,一旦行为是为满足和实现此目的而服务的,就会感受到精神的愉悦。但这种行为往往伴随着肉体上不同程度的损坏甚至毁灭,但同自残自杀一样,由于此时精神需求才是第一位的,所以总的而言亦是对自己的善。所以其往往表现为对自己肉体的恶,精神的善,却是他人的善。具体如理想主义、英雄主义、奉献精神等。但这种精神需求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对外界道德要求的反应,有意识或是无意识。这是一种更为高级的道德,以他人之善为自己之善。
人没有对自己的恶,只有对自己的善。即使某些行为是对自己肉体的恶,但由于是精神的善,其结果仍是自己的善。所有对自己的善于他人而言则因时因地因程度而变化。人之本性无所谓善与恶,善与恶是对人类由欲望驱使而生出的行为的事实判断以及基于此事实判断产生的用于制衡的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