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从权利来源上分,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在两种情况下,所有权举证责任的内容不同。
对于因建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形,属于典型的原始取得方式。此时,权利人只要证明房屋是其合法建造的,则其主张房屋所有权的举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如果要认定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至他人,则应由他人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的存在或者发生。
对于因合法建造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如果该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而权利人主张不知情,此时的举证责任在谁?
对于权利人来说,如果其以不知道房屋已登记在他人名下,哪怕是亲属,这属于消极事实,对于消极事实,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如果要认定房屋所有权人知晓该事实,应由相对方举证或者法院调取证据来证明。
那么,当涉案房屋被拆除的情况下,原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是否应予支持呢?
请求确权属于确认之诉,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做出判决,确认某个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如果原先存在的权利在判决时已不复存在,那么,权利主体原来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从法律上来讲只能是一个事实而已。但是,法院就确权之诉判决确定的应是权利,而非事实。
综上,在房屋被拆除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的原理,物消灭,物权也随之消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