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因此类咨询问题比较集中,曾简单书写了一篇随笔表达了一下自己的看法,但是由于上一篇短文尚欠缺理性分析和详细法律依据,故此基于律师职业的严谨性,抽时间深挖了一下此类问题的司法实践以及法律法规,争取达到有理有据表达自己的观点!
此类问题涉及以下思考:
1、历史欠费应由谁来承担?
2、热力欠费是否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3、热力公司与用热户具有什么权利义务,尤其是费用问题?
4、因原房主欠缴热力费热力公司拒收热力费是否合理合法?如何维权?
第一、案例及法院观点。
先看一则案例(案例来源于2018-11-5日顺义法院微信公众号):
小张从老王手中购得一套“二手房”,在供暖季来临之前,小张去交纳供暖费时,供暖公司以该房屋存在历史欠费为由拒收小张供暖费,且告诉小张如果不能补交欠费,将暂停向小张供暖。小张遂将供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供暖公司收取房屋过户之后的供暖费并及时供暖。供暖公司辩称,小张应该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身份信息情况以及双方对所欠供暖费由谁交纳的相关约定。经审理,法院判决供暖公司应该按照小张取得房本的时间为节点收取相应时间段的供暖费并按约定的时间供暖。
法官提示:供暖公司收取供暖费的对象是房屋对应的业主,房屋产权发生变更后,新业主携带房本前往供暖公司交费时,供暖公司应当收取供暖费并及时提供供暖服务。对于该房屋上存在的历史欠费问题,供暖公司可以另行起诉原房主进行追偿。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支撑。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唐山市人民政府
文号: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3〕2号
发文日期:地方法规/文件
生效日期:2013年11月01日
第四十八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用热单位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用户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供、用热双方违反供用热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热用户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结清热费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四十一条
热用户至次年1月31日仍未交纳热费的,经催告无效后,供热单位可采取停止供热等措施。
第四十条
当年12月31日之前未交清热费的,供热单位可自次年1月1日起按拖欠热费总额每日加收2‰滞纳金。
工业蒸汽用户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供热单位预交本月计划用汽量50%的热费,月底结清。至下月10日仍未结清的,供热单位可停止供汽,并按供热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八条
热用户应当在当年采暖期前全额交纳热费。
热费由供热单位收取。确需委托收取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采暖期内,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按照规定供热。
供热单位不得无故推迟、中止供热或者提前结束供热,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力、燃气、燃油、煤炭和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足额交纳热费;
(二)不得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三)不得私放、私用供热管网水、蒸汽等介质;
(四)保护供热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
(五)非居民热用户应当安装计量仪表、监测系统等设施,确定管理机构及人员,负责其供热设施维护与管理;
(六)工业蒸汽用户应当按供热单位要求提供必要的用气参数及年度、季度和月用气计划;
(七)不得从事其他损害供热设施及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供热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的采暖期向热用户供热;
(二)根据供用热合同、管理范围及时处理热用户报修;
(三)工作人员检查供、用热情况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四)因重大设备事故不能正常供热时,及时启动应急抢险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修,同时报告供热行政部门,并通知热用户;
(五)建立供热设施档案;
(六)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供热单位与热源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热用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热用户应当交纳采暖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中水供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的热能或自身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从事生产、生活的单位和居民,分为居民热用户和非居民热用户。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
发文日期:地方法规/文件
生效日期:2013年11月01日
第二十条
热用户应当按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逾期未缴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缴通知书满15日仍未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对首次纳入供热管网的新建房屋实行整体供热,新建房屋未交付使用前的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
合同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面积、供热起止时间、温度标准、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供热是指由供热单位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分布式能源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二)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三)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企业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四)热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就供热合同纠纷唐山或河北法院系统未能搜索到先关审判意见,可以借鉴北京关于审理此类纠纷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发布审理供热费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号: 京高法网发办字〔2002〕第198号
发文日期:地方司法文件
生效日期:2002年12月10日
全文
市第一、二中级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法院:
目前,我市各级法院在审理追索供热费案件中,对于被告的确定及此类案件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等问题存在着认识不一致和做法不统一的状况。为明确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统一裁判标准,市高级法院民一庭、民二庭经调研,并商立案庭,形成如下
意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院相关业务庭应遵照执行。
一、被告的确定
追索供热费案件的被告是接受供热服务、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确定被告应以供热合同为依据,并考虑供热行为的实际受益人,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供热方与单位或个人签订供热合同的,应以该单位或个人为被告。
2、供热方与单位或个人签订供热合同,采暖个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调出该单位的,如所在单位未与供热方解除供热合同或该供热合同未终止的,应以采暖单位为被告;如所在单位与供热方解除供热合同或该供热合同终止的,则应以采暖个人为被告,采暖个人死亡的,以其共同居住人为被告。
3、供热方与单位或个人未签订供热合同,但长期存在供热关系,应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以实际采暖单位或个人为被告。采暖个人无工作单位的,应以采暖个人为被告。
二、诉讼时效
供热单位属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政府每年冬季也均要求并检查供热方是否保证正常供热。同时,供热在技术上系整体供热,在采暖方欠费时,供热单位难以行使一般民事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停止向特定采暖方供热,而必须继续履行供热合同,以保证整体供暖。由此供热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和强制继续履行的特点,供热合同中供热方与采暖方的权利失衡。并且,由于实际采暖单位与个人众多,居住分散,供热单位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实践中,采暖单位与个人拖欠供暖费,势必对供热这一社会公用事业造成不利影响,损害社会利益。鉴于以上情况,在诉讼时效问题上应适用以下原则:
审理追索供热费案件,一般应遵守《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适用诉讼时效时不宜过苛,除供热单位明显怠于行使权利的,应认定供热单位在持续主张权利。
三、违约金的给付
供热单位在追索供热费时一并主张给付违约金或滞纳金的,应依据以下原则处理:
1、当事人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对1999年10月1日前的供热行为,适用《经济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对1999年10月1日后的供热行为,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当事人双方约定违约金的,供热方依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法院应予支持,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法院可以依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予以调整。
3、供热单位要求欠费方支付数额过高的滞纳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一般不予支持。
四、案件审理分工
单位与人个之间的追索供热费案件由民一庭(原民庭)审理,单位之间的追索供热费案件由民二庭(原经济庭)审理。
发布单位:市高院民一庭、民二庭联系人:陈特夏林林
联系电话:65290413 65290416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第三、律师意见:
1、从法律上看,欠缴热力费属于债务问题,应具有合同相对性,原房主欠费,那么作为原供热合同主体应该作为被追缴热力费的债务人,而非新房主,所以热力公司拒收新房住本年度热力费存在主体错误问题
2、从时效上看,如果没有时效中断或中止事由的证据,那么如果热力公司向原房主追讨热力费必然会出现诉讼时效问题。
3、北方供暖涉及千家万户问题,所以,此类属于民生问题尤其涉及到家中有老人、病人、孩子的,天寒地冻还请热力公司站在理性和道义的立场上依法办事。
4、如涉及以上问题,用热户应积极与供热公司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诉讼维权
以上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交流探讨!
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张雅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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