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肖××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
企业类型: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注册号:××××××× 成立日期:××××
联系电话:×××× 邮编:××××
×年×月×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在×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正从事工业染料的搅拌、分装,并在现场发现了一些产品目录单和宣传单。×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发现的“××化工有限公司产品目录单”上标注的网址www.××××.com和阿里巴巴网(china.alibaba.com)进行了网上巡查,发现当事人分别在“××化工有限公司”网站主页和“××化工有限公司销售部”页面上刊登“全球最大的酸性玫瑰红良普拉艳红生产基地”、“注册资本:500万”、“年营业额:人民币1000万元/年——2000万元/年”等有关该公司市场信息和经营状况等宣传内容。
经初步调查确认,上述宣传内容有涉嫌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行为。×年×月×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当日请×市××公证处对上述宣传内容进行网页证据保全。
经查明:当事人从×年×月×日起,委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公司网站主页(www.××××.com),发布“全球最大的酸性玫瑰红、普拉艳红生产基地”、“国内首家酸性荧光三元色供应商”等有关市场信息。同年×月起,当事人注册成为阿里巴巴网(china.alibaba.com)会员,并在该网站上发布“注册资本:500万元”(经查实为100万元)、“公司成立时间:×年”(经查实为×年×月×日)、“经营模式:生产型”(经查实为销售型)、“管理体系:IS09000”(经查实为虚构认证)、“员工人数:51—100人”(经查实为6人)等有关市场信息以及“年出口额:人民币1000万元——2000万元”(经查实为100万元——250万元)、“年营业额:人民币1000万元/年——2000万元/年”(经查实为100万元——250万元)、“月产量:100吨”(经查实无产量)等有关经营状况的信息。上述信息持续至案发日止,当事人由此产生的经营额为205750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 ×年×月×日、×年×月×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肖××的2次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行为。
2.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肖××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3. 标注网址“www.××××.com”的××化工有限公司高档酸性染料目录单1张;证明当事人在目录上的宣传行为。
4. ×市××公证处出具的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明网页证据(证明虚假宣传)合法有效。
5. 当事人提供的货物销售增值税发票复印件4张;证明当事人的经营额为205750元。
6. 当事人网站(www.××××.com)制作单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为当事人制作网站发布信息的合同复印件、该公司化工二部经理朱×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年×月×日对其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委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制作网页进行宣传的行为。
×年×月×日,我局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肖××送达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听证告知书》(×工商直听字[2016]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也未提出举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公司网站主页(www.××××.com)发布“全球最大的酸性玫瑰红、普拉艳红生产基地”、“国内首家酸性荧光三元色供应商”等有关市场信息,擅自使用了“全球最大”和“国内首家”绝对化语言;在阿里巴巴网(china.alibaba.com)发布“注册资本:5 00万”、“年营业额:人民币1000万元/年——2 000万元/年”等不实的经营状况和市场信息,已违背了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经营者对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则,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定性处罚。因此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9万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市支行营业部(地址:×省×市×路×号,账户:代收行政机关罚没收入)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将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