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想要胜诉就必须有足够支撑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来做依托。如何离婚诉讼中确定证据、收集证据、使用证据成为这场诉讼的决胜关键。
确定证据
不是所有的证据都是必要的,和整个婚姻有关系的证据有很多,并不是要把每个证据都收集来作为佐证材料,而是要在己方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来确定何种证据需要,何种证据不需要。前面纠纷处理篇中讲到3大种离婚纠纷的争议点,搜集证据时就是要围绕着这3个点来确定证据。具体包括:
关于婚姻关系存在与否的证据。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
关于婚姻基础是否稳固的证据。婚恋史、婚后生活等情况说明,夫妻分居满两年的证据,夫妻双方书信、电子信息的往来记录,亲戚朋友的证人证言等。
关于财产存在情况的证据。房产证,车辆所有权证,股权证,公司股东登记薄复印件,家电古董的清单,对外债权债务的文书等。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证据。子女由谁抚养、现居何处的证据,自己和配偶抚养能力的证据,家庭虐待与否的证据等。
围绕纠纷来确定要收集的证据,并将这些证据组成证据链来证明诉讼请求的合理合法性。
收集证据
明确了需要收集证据的内容,下来就需要解决如何将这些证据收集到手里的问题了,这里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解释。
首先是向谁收集证据。如果说罗列收集证据的内容是自己在和法律进行对话,那么,收集证据的行为则需要与他人或组织合作完成。证据收集的对象主要有:
政府部门。在离婚证拿不到手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民政局办理结婚证明,由此替代结婚证作为证据。房产没有产权证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房产局调出房产信息。配偶股权持有情况可以过工商局来获取。家庭暴力的证据也可以通过街道办的调解记录和派出所的出警记录获得。
社会组织。房产的按揭信息可以通过银行调出。配偶参股的企业股权持有情况和股东地位可以从企业的股东等登记名称获得。配偶参与二级市场炒A股的持股情况可以通过证券公司获得。
证人。这里的证人包括种类众多,比如发现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证人。看到你与配偶之间长期发生争吵的证人。帮助配偶转移财产的证人等等。
在收集证据时还要注意方式方法,方法不当,本来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因为收集手段的不合理无法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同时,作为非律师的当事人因为没有向特定部门调查取证的权利,很多取证对象一般不会受理你的取证诉求,这时可以通过申请法院采集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使用证据
按照实现确定好的证据链条组织好收集来的证据,一定要注意证据上交的时间,要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证据,否则就有可能出现不予采纳或者受到惩罚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