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顺境或是逆境、富裕或贫穷、健康或疾病、快乐或忧愁,我将永远爱着您、珍惜您,对您忠实,直到永远”。这是我们在看电视剧或者电影的时候,经常能看到的桥段,一对新人互相真诚的说着对彼此爱的誓言。
夫妻代表着相濡以沫的扶持,风雨同舟的追随,和有福同享,有难同当的坚定;但是也有这样一句描述夫妻情分的话:就是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曾经甜蜜恩爱,恨不得融为一体的两个人,到最后连看都不愿意看对方一眼,选择老死不相往来的也不在少数。
在离婚案件中:不仅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同样也会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有人说钱是男方借的,离婚也是男方的错,现在还要我帮着还钱,凭什么?
这种离婚时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我们到底应该怎么办呢?
2008年赵先生与刘女士正式登记结婚,后来因为双方感情不和在2017年1月份的时候正式离婚。
而在2016年9月27日,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以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向李先生借债200万元,并约定3个月的债务期限届满后,向李先生偿还欠款。
当天,李先生通过银行转账转给赵先生200万元,赵先生出具了由其签字的欠条,并且承诺了3个月的还款期限;但到了2016年12月28日债务期限届满后,赵先生并未偿还任何欠款。2017年的3月份,李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赵先生及其前妻刘女士共同偿还200万元的债务以及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并且要求对抵押的房屋行使权利。
在2017年7月的一审中,法院判决刘女士就赵先生所欠的200万元债务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来刘女士因为不服判决提起了上诉。
在2018年3月进行的二审中,二审法院对一审作出了改判,判决刘女士不对该2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什么两次的审判结果不一样呢?
因为在2017年7月的一审判决中,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李先生主张的200万元债务是发生在刘女士与赵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所以法院判决刘女士对赵先生所欠的200万元债务以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而在2018年3月进行的二审中,是根据2018年1月18日开始实施的最高法关于《夫妻债务问题司法解释》进行判决的。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虽然该200万元债务发生在刘女士与赵先生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考虑到刘女士一直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而且赵先生所借的债务是为了从事其个人公司的经营,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赵先生在以个人名义借债时,欠条上既没有刘女士的签名,事后也没有取得刘女士对该笔债务的追认。
而且,债权人李先生也未能举证证明该200万元债务是出于刘女士和赵先生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举借的,或者是该200万元用于刘女士和赵先生的共同生产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因此,在二审中,法院判决刘女士对该笔债务不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
在最后给大家的建议是:不论是夫妻双方还是借贷双方,为明确债权债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作为债权人来说,在向夫妻一方出借钱款时,应当尽可能的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以免事后追偿债务时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作为债务人来说,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举债的,夫妻任何一方都应该谨慎的对待签字问题,对于并非出于家庭生活需要所发生的举债,应当由借债人个人签署,以此来避免因偿还债务可能引起的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法释[2018]2号)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同债。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