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60岁闫某某到甲公司做发行、零售工作,到2018年工作了十一年,甲公司未给闫某某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保,也未与闫某签订书面合同。
2018年8月25日,闫某某在工作中受伤骨折,随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
闫某某出院后要求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未果,遂于2019年2月10日申请仲裁。仲裁院以闫某某已过退休年龄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不予受理。
后闫某某与公司就双方关系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诉之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发生用工争议的,是按劳动关系处理还是按劳务关系处理?
如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者享有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一系列劳动法上的权利。如按劳务关系处理,则不能享有劳动法规定的相关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之规定,劳动关系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劳动者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前提是其在原用人单位已经长期稳定地工作多年,具备了从原用人单位退休或者享受养老待遇的相应条件,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等各项福利享受直至死亡,与原单位的人身关系不因退休而改变。通过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将用人单位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此种关系的存在排除了劳动者再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因此,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反之,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在本案中,闫某某在甲公司工作了十一年,按月领取工资,甲公司未帮其买过社保,闫某某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时,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