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月老的红线解得开,婚姻的链子剪不断,登记没有回头路呢?有的朋友可能就想,我结婚结了,那不行我离呗。
今天就要给大家普及一个法律常识,离婚是可以,但离婚并不会斩断你们所有的关系,后面的事儿还多着呢。
他(她)无情,他(她)负心,他(她)出轨,他(她)找小三,在你心中恨不得他(她)天天倒霉,但是他(她)穷困潦倒你幸灾乐祸的时候,反而要对他伸出援手,为啥咧?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简单的讲,就是你俩离婚了,他(她)没生活来源,没工作没收入,没房住,你还得养着他(她)。
当一个婚姻关系终结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婚姻关系一经解除,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已经消灭,双方没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也没有共享婚姻财产的权利,除去可能因子女抚养而涉及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给付以及探望权利的行使外,双方在法律上已无任何特殊的联系。但是,法律却规定在一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对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要求原本不承担义务的一方负担义务,原因何在呢?
当一对男女结为合法夫妻,法律推定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了努力,这其中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因为我们不能排除一方的生活困难可能是为了家庭利益而放弃个人发展机会所造成的。当然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但是这和本条的内容有很大区别。首先,补偿适用于分别财产制下;其次,只有当一方对婚姻承担了较多义务时,才有权提请。而本条适用条件则不同:第一,它不限定于某类特定的财产制;第二,是否对婚姻共同体尽了较多义务,也不是提出请求的必要条件,只要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况,均可向对方请求经济帮助。当然,本条只是原则性规定,法院在判决时,还应考虑到以下几个问题:(一)生活困难的界定:一般认为若一方离婚后分得的财产不足以维持其合理的生活需要,或者不能通过从事适当的工作维持其生活需要等,均可认为是生活困难的体现;(二)给予帮助的方式,法院应考虑双方的收入和财产,双方就业能力、子女抚养,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平等等因素,合理确定扶助的数额和方式;(三)需要说明一点的是,婚姻关系中的过错不应在考虑之列,意味着有过错的一方若存在生活困难的情形,也可要求无过错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
所以各位老铁们,结婚需谨慎啊,一定要找到那个让你无怨无悔甘愿放弃所有,也甘愿为你放弃所有的人,因为当你们领证的那一天起,你们的命运就已经纠缠在一起,再也分不开,就像酸奶兑上可乐,然后使劲儿摇摆,再也不会变得纯白一样,你说呢?
最后,祝大家都能找到一个盖世英雄般的意中人,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