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的基础是自尊,自尊就是把自己看作一个具有普遍性的精神存在,既然是一个普遍性的存在,那就不仅是对自己这个偶然个体的尊重,也把另一个当做普遍性的精神个体来尊重,简单的说,自尊包含对别人人格的尊重。自大者是固执于自己个体的偶然性或特殊性,自薄者则是怯于承担自己偶然个体的责任,将自己完全消融于普遍性中。尊严就是特殊与普遍的统一的,主体性的典型体现。尊严的实现来自于个体始终如一的自由意志,即自律。自大者是有“自”而无“律”,崇拜自身偶然性,自薄者是“律”削除了“自”,屈服它者的普遍性。
论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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