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成立牵连犯,要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特征,也即常见常发常伴随的特征。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属于牵连犯。为了诈骗或招摇撞骗而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持该证件诈骗或招摇撞骗的,不具有常见常发常伴随的特征,不属于牵连犯,应数罪并罚。故A项说法正确。
B项,第一阶段,行驶20公里,乙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第二阶段,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后面的交通肇事罪也是由于醉驾导致的,则根据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轻罪,只定交通肇事罪。但是,不能因此否定第一阶段乙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后面的交通肇事罪是醉驾之外的新的违章(比如闯红灯)导致的,那么必须数罪并罚。此时如果只定一个重罪,则会遗漏另一罪制造侵害的法益。故B项说法错误。
C项,丙的第一个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二个行为构成抢劫罪,使用暴力强行免除返还义务,属于抢劫财产性利益。因为两个行为的侵害结果具有关联性,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一面是财物,另一面是财产性利益,换言之,李某只遭受了一份财产损失,丙只获得了一份好处,因此没有必要数罪并罚,只需要根据吸收犯原理,重罪吸收轻罪。故C项说法错误。
D项,法条竞合,是指两个法条存在包容关系。包容关系,是指二者是A与A+B的关系,A+B可以包容评价为A,只是比A多了B。例如,合同诈骗罪(A+B)可以包容评价为诈骗罪(A,表示财产权),比诈骗罪多了一个法益侵害B(扰乱市场秩序),触犯合同诈骗罪就必然触犯诈骗罪。“A”法条被称为一般法条,“A+B”法条被称为特殊法条,B就是特殊因子。特殊法条能够包容评价为一般法条,也即触犯特殊法条,必然会触犯一般法条。这便是判断法条竞合的标准。包容关系有两种情形:(1)完全包容关系。这是指此法条(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都能包容评价为彼法条(罪名)。例如,所有的保险诈骗罪都构成诈骗罪。(2)部分包容关系。这是指此法条(罪名)的一部分构成要件行为能包容评价为彼法条(罪名)。例如,通常说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是有些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不要求致人死亡,只要求造成3个重伤。所以,当说二者是法条竞合关系时,仅指交通肇事罪的“致人死亡”这种类型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法条竞合关系。
就本题而言,重婚罪的行为类型有两个:一是有配偶而重婚;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破坏军婚罪的行为类型有两个:一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二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两个罪名的第二个行为类型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触犯“明知甲有配偶且配偶是军人,仍与甲结婚”(A+B,B是指配偶是军人),必然触犯“明知甲有配偶,仍与甲结婚”(A)。故D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