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想国:第一卷
理想国以苏格拉底为第一人称,一开始,苏格拉底交待了背景。“昨天,我和阿里斯通之子格老孔‘下到’佩雷欧斯港”。以“下到”开场,如海德格尔在讲述《理想国》时所说,是在模仿《奥德赛》中奥德修斯“下到”冥界一事,这也预示了这书是一部哲学化的《奥德赛》。(引自 Steven B. Smith,政治哲学,P48)苏氏来这里参加庆典,结束后却被当地的一个有钱人强“请”到了家中与一众人物讨论问题。
主人是个年事已高的老者,苏氏见到他就向他请教关于老年人的经验。主人说,自己年纪大了,性生活已经力有不逮,但不想性,也就逃脱了性对自己的束缚,另外如果一个人有节制、心平气和的话,老了也不算什么痛苦。对此,苏氏质疑说你老了却不感到痛苦,是因为你很有钱。主人承认有一定道理,但说,固然我的年老而不痛苦部分的是因为有钱,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会有钱而年老不痛苦,因为一个没有理智的,即使富有,老了也不会快乐和满足。接着苏氏问主人的家产是继承来的还自己挣的。主人说自己挣钱的能力一般般,有一些是挣的,有一些是继承来的。苏氏说这就对了,因为往往自己挣来的钱都比较吝啬,而你却并不像个守财奴,也可以看出应该是继承的。
然后苏氏问主人有钱是一种什么体验,主人说,如果你有钱,并且不是个守财奴,那你做错事的几率就小,且往往问心无愧,因而老年时不用担心自己以前做了太多坏事而死后有报应。一个有钱人往往更容易成为一个正义的人,也就活得更加心安理得。
在引出了正义话题后,主人就出退出对话,另一个人出来与苏氏谈正义问题。此人说借必还就是正义(定义一)。苏氏认为如果你借了一个人的东西,但是后来此人头脑不正常了,而把东西还给他后,会使这人伤害自己,那此时有借有还的正义定义似乎就不对了。那人说由于怕伤害人,所以可以不还,由此可以认为正义是与人为善。因此,借必还为正义的定义是不准确的。
苏氏说,那亏欠敌人的东西要不要还?对此,那人说因为相互为敌的人亏欠的一定是恶,因此应该还,也就是说要把恶还给敌人,即伤害敌人。因此,那人认为正义就是施善于友,而施恶于敌(定义二)。对此,苏氏认为这样的正义定义是有问题的。苏氏指出,所有的技艺,都有两面性,比如最高明的医术既最善于救人也最善于伤人,最强的拳术必定是最善于攻击也最善于防守,而最高明的盗窃技术也必定最善于保管金钱也最善于盗窃金钱。而既然正义是施善于友,施恶于敌,那也就说明最正义的人必定是最善于帮助朋友,而最善于伤害敌人的人。那么正义也就可以类比于盗窃技术,善于帮助朋友保管金钱,而盗窃敌人的金钱。因为盗窃敌人的金钱也就是伤害敌人。在这个意义上,苏氏的推论是没有问题的。
不过将正义的人与盗窃作比似乎与直觉不符,但如果正义的定义是施善于友,而施恶于敌,那这样的类比却又是没有问题的。实际上如果以另一个词即劫富济贫来表示,就比较容易明白,因为我们或许都会比较同意劫富济贫为正义的。不过苏氏依然对这一定义中的伤害敌人为正义感到不满。
在界定了好人是真正的好人,而不是表面上的好人后,可以将定义二修改为:如果朋友是好人,敌人是坏人的话,正义就是有益于朋友和伤害敌人。苏氏认为如果一个正义的人去伤害一个坏人,其结果必然是使坏人更坏。因为坏人首先作为一个人,其本身具有优点或德性,在其被伤害后,其优点或德性的损毁必然使其更向不好的品质靠拢,因此,伤害一个坏人,也就是使坏人更坏。但就像音乐家应该让人更懂音乐,医生应该让人身体更健康一样,正义的人也不应该去伤害人,使之更不正义,因此正义的人也自然不应该去伤害坏人。因为伤害坏人只会使其更坏,而这不应该是正义的人应该做的。
接着另一个人即色拉叙马库斯提出说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定义三)。苏氏认为这一命题实际上与第二个命题是差不多的,都将正义与利益相联系。第二个定义中,正义就是施善于好人,也就是正义是符合好人的利益,即正义是有利于好人的。而这个定义三则是将好人的利益换为了强者的利益,也就是说,正义的就是有利于强者的利益的。在此,色氏认为正义的主体主要是指由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一个法律是正义的就意味着,这个法律有利于强者即政府的统治者。而服从这样的法律也就是正义的行为,而符合统治者即强者的利益的法律也就是正义的法律。
对于这一命题,苏氏认为,由于强者制定的法律也可能是不符合自己利益的,也就是说强者制定了错误的法律。对此,色氏与苏氏进行讨论后认为,强者指的是真正意义上的强者,那种理想意义上的完全符合强者定义的理想强者,即指的是那种不犯错的强者。这就好比说医生指的是理想中的医生,即救人的医生,而不是徒有医生之名,却不行医生之事或做与医生之名相反之事的人。因此,此时的强者指的是不犯错的,其名称所指的那种强者。在确定了强者的内涵后,讨论继续。
苏氏认为所有的真正意义上的技艺,其存在必定是为了其所应用的对象的。比如说医术,医术的存在必定是为了治病人,演奏术的存在必定是为了给听众演奏,舵手的存在必定是为了引领水手和船支。也就是说,每种技艺的直接对象必定都不是为了持有技艺的人,而是为了这种技艺所应用的对象的。在这个意义上,制定法律的人或掌握统治术的人,其对象和目的必定也不是为了制定法律的人或掌握统治术的人本身的,而是为了被统治的人和被法律约束的人的。因此就像医生是为了病人,强者即统治者也是为了被统治者的。
对苏氏的这一看法,色氏即刻提出反对。他认为就像牧羊人的牧羊术表面看来确实是为了羊的好,把羊养的肥肥的,但实际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牧羊人自己的利益,因为把羊养肥最后是为了卖个好价钱。而对于统治者也是这个道理。看似是为人民服务,鼓励人民发家致富,实际上是为了统治者自己能够多收税,一到关键时刻,就把人民的财富据为己有。而在现实中也是这个样子,最不正义的人得到的利益最多,最快乐,最不得罪亲朋好友,甚至于最能得到正义之名。而那些正义的人在与不正义的人交往时,往往损失惨重,当了官的时候,由于不会损公肥私,而得罪亲朋好友,甚至于被人骂成是个不正义的人,因此也不会快乐。而人们表面上骂那些不正义的人,是由于怕吃不正义的亏,一旦他们能以不正义谋利,他们就会开心的行不正义之事。
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色氏认为强者的利益才是真正的正义,也就是那种损公肥私的人、恶贯满盈的人、巧取豪夺的人、奴役人民的人才是真正的正义的人,是人人都想做想要的。
对此,苏氏并没有进行正面的回应,实际上苏氏也没有再提出反对“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的论证,而是说留待以后再谈。然后他只是区分了两种技术即挣钱术与其它技术。除了挣钱术之外的真正的技术并不是为了挣钱,将这些技术作为挣钱的手段对于这种真正的技术是可耻的。真正的统治术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真正的医术是为了病人的利益,而这些技艺与挣钱术是不同的,当人不是为了挣钱而使用统治,不是为了挣钱而救人时,其中对于使用这些技术的人来说,就确实是没有利益的。另外,苏氏认为,对于真正会统治的人来说,他们实际上并没有去统治的欲望,对于他们来说,为了挣钱或荣誉去统治是可耻的。
接着,苏氏要来讨论另一个问题,即不正义之人的生活比正义的人的生活更好。色氏认为不正义是理智和善,是一种判断之善,而不正义只不过是天性忠厚或心地善良而已,并将荣耀与强大这些在常识上认为属于正义之人的性质归于不正义,认为不正义是美德与智慧。
苏氏认为,在真正的正义的意义上,一个正义的人只想比不正义的人更好,而没有想着比另一个正义的人更好。也就是说,正义作为一种品质,只要具有了,就都是一样的,之间也没有可比性,没有两个正义的人谁比谁更正义的说法。一个正义的人当然要使自己的行为是正义的,而不要成为不正义的人,也就是说一个正义的人想要超过一个不正义的人。另外,一个正义的人也会想着向不正义的人谋求利益,有点类似劫富济贫。而对于一个不正义的人,却自然想要得到除自己之外的所有人的利益,也就是既要获取正义之人的利益,也要获取比自己不正义之人的利益。
接着,苏氏指出,正义的人可以类比于医生、演奏家、有知识的人和聪明的人,这些人想着超过不懂这些的人,而不正义的人则可以类比于没有医术或无知的人,这些人想着既超过有医术有知识的人,也想着超过无医术与无知识的人。在这个意义上,正义的人是有知识的人,而不正义的人则与无知的人、不聪明的人是一类,因为不正义的人想超过除了自己的所有人,而正义的人则只想超过不正义的人。就像有知识的人只想超过无知的人,而无知的人则既想超过无知的人也想超过有知的人。因此,苏氏指出正义的人是好的、聪明的和有知识的,是智慧和德性,而不正义的人则是坏的、无知的人。(这样的论证,总感觉怪怪的。难道正义的人就不想比其它的正义之人更正义吗?虽然我将苏氏所说的正义解释为绝对的正义,因此没有谁更正义一说,并且将正义的人想超过不正义的人解释为劫富济贫,但这是我为了合理化其论证而做的发挥,这种意思在书中并不明显。对于“超过”一词的更深入定义可能有助于此问题的阐明)
最后,苏氏认为,对于一个群体来说,如果其中所有人都是不正义的,那他们就不能达成任何目的,就像梁山好汉一样,如果所有好汉都按自己的想法随便杀人,那他们之间的内斗将使之不能达成任何目的。因此即使不正义的群体,其中也必定有某些正义的成分。苏氏认为,对于个人来说,如果一个人自身也是完全的不正义的,那此人也必定处于内在分裂和自相冲突之中,无法完成任何工作。最后,苏氏认为一个人包括很多东西,眼睛、耳朵、灵魂等,眼睛的德性是看,耳朵的德性是听,而作为统摄人体的灵魂的德性是正义。如果眼睛盲了,则它就失去了其看的德性,耳朵如果聋了,其就失去了听的德性,而灵魂如果不正义了,那由灵魂所统一的人体,就会变得糟糕无序。因此,只有由正义的灵魂所统一的人体才能发挥出人的作为一个整体的德性,才能享受到幸福的生活。而不正义的灵魂则使人变得坏,变得不幸福与不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