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听说了一个这样的事情。
一个新办的养殖场,正在装修,雇用了一批农民工进行施工,施工的包工头为高某,农民工里面有一个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新办的养殖场,为民营所办,无任何营业收入,处于投入亏损状态。施工包工头高某已经垫付治疗费用8万元,死者李某家属赶到事故发生地,死者或家属,未有人进行安抚安排。安监局和派出所都束手无策。
这是一个真实发生的事情,我觉得可以探讨的问题很多,
1谁赔偿的问题?给承担责任的问题?
2政府管辖权的问题?
3法律的适用问题
4社会救助问题
这些问题一旦处理不好,会给其他地方带来很多的矛盾,会引发社会的矛盾,听说会留下隐患,给家庭带来灾难。
1谁赔偿?谁承担责任
养殖场,类似于甲方,他办养殖场。有两方面的责任。
第一,他雇用施工方,养殖场和施工方形成了相关方关系,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无论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安全管理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养殖场是有责任的,只是责任大还是小的问题。签订了安全管理协议,并且分清了相互的责任,他的责任就相对来说小一点。没有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他承担的责任很大。
第二,他雇用的施工队是没有资质的施工队,是非生产经营单位的施工队,可以简单的说他雇用的施工队,也可以归结为他雇用了一帮人。如果他雇用的施工队,找的没有资质的人员,他的责任很大。如果归结为他雇用了一帮人,那么死者和养殖场。就形成了雇佣关系,那么养殖场的责任都比天还大。
施工队,类似于乙方。由于非生产经营单位,也可以归结为一帮人,但是包工头高某,存在着组织关系有明显的组织特征。建议,作为乙方对待。那么包工头高某都要承担很大的责任。一没有资质,二没有安全管理,三发生的事故。
2政府管辖权的问题
政府都不愿意接管,是因为这类案子非常难以处理,死者没钱,包工头没钱,甲方也没钱,无论政府哪个部门接上,都是一堆的破事儿,操碎了心摆不平各种利害关系,甲方不满意,包工头不满意,也对不起死者。
施工方如果算为乙方,而乙方又是非生产经营单位,那么,对于安监局来说,安全生产法来说是没有管辖权的。对于派出所来说,这不是偷盗,这不是大人,而是生产安全事故,所以不应该归派出所来管,是应该有安监局来管或者建委行业部门来管。但是不是行政处罚,而是走司法途径,行业部门和安监局协助,
建议当作生产安全事故,由安监局或者建委行业部门来协助,走司法途径,理由就是属于生产安全事故,但不是生产经营单位。
3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是大陆法系,也就是法律无规定不禁止,但是从安全生产法的角度来看,的确不太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因为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施工方非常明显,不是生产经营单位。但是如果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管理,更找不到,合适的法律来进行匹配。
实际上类似这样的案件,应该是用案例法,在英美法系里面,用一个典型案件进行判案,出现类似案件的时候,典型案件将作为样本进行引用,其实中国也有这样的情况存在,只是不太多罢了。此种情况应该也有类似的观点,作为案例来判,借鉴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判决。
4费用救助问题。
出了事情,花很多的钱,医院花钱,家属来住宾馆花钱,那么这样的事情在法律没有判决之前,如何处理呢!在这里我有两个建议。
第一,推动安全生产责任险。如果有安全生产责任险,提前的费用,就有安全生产责任险所在的保险公司提前垫付。
第二,中国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基金计划,在甲方乙方等相关承担责任的人,都无法赔偿责任时,安全生产基金要进行救助。
这篇文章为专业性文章,纯属笔者个人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