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小明与小丹为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在一起,同居期间,双方一起做生意,经营所得的共同收入也一起共同使用。2013年9月,小丹在郊区选购了一套小二居室,总价值205万元。她用卖房款125万元支付了房屋首付,通过银行贷了80万元。由于当时小丹怀有小明的孩子,不便奔波,就由小明全权办理购房一事。所以,购房合同以及房产证上都写的是小明的名字,购房贷款也是以小明的名义办理的。由于二人感情很好,小丹一直没在意。
2013年12月,小丹不幸流产。伤心不已的小丹又发现小明迷上了赌博,便多次劝说,可小明不但不听,还打骂徐丽。2014年5月,忍无可忍的小丹跟小明提出了分手。但令小丹没想到的是,小明提出:“分手可以,但房产登记在我的名下,应当归我所有。
随着人们观念改变,婚前同居已经是普遍现象,类似小丹和小明这样的事例越来越多,那么同居期间购房分手时到底应该如何分割?
一、同居期间购入的财产法律性质分析
同居期间的购入财产是否跟婚姻关系一样属于共同财产大家都有份?还是完全不一样属于个人财产,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性质一般为个人财产,只有特殊情况下才是共同财产,即共同所得、共同出资。
如果是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根据上述法条可以认定为一般共有财产,那到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果是共同共有,则不区分贡献度双方份额均等,而如是按份共有则需根据出资额及贡献度确认双方各自的份额。但到底如何确认,最高院在该意见中并未明确规定。我们需从《物权法》相关法条中寻找依据,根据《物权法》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如同居双方对财产有明确约定的,如有明确协议约定或确定房产登记,则依照相关协议或登记确定;
2、如同居双方对财产无约定或没有明确约定,则一般视为按份共有。
二、同居期间购买房产分割具体分析
1、首先看双方对该购买房产份额归属有无明确约定
法律允许同居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约定所购房产的份额,只要不存在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同居双方可以通过协议明确约定房产的份额。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房产登记在何人名下,也不论出资多寡,均可依据双方自愿签订的有效的协议进行房产的分割,出资一方视为对未出资一方的赠予。
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即已婚一方与另一方同居,已婚方出资购买房产并通过签订协议将房产赠予给另一方,此种情形因涉及到已婚方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违背公序良俗,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其配偶可行起诉至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财产。
2、其次看房产权属登记有无明确登记
如双方没有明确协议对房产份额进行约定,那么房产的归属则首先看产权证书上有无明确双方份额。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该规定,确定房屋归属的首要条件是看房屋的权属登记,因此,如果产权证上明确写明为两方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则视为双方对房产份额的明确约定,房屋分割按照该登记进行分割。
3、最后看出资额
实践中争议主要产生在同居双方在购房时未签订明确协议约定份额,房产登记时也只登记在一人名下,此时另一方如想分得房产,需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购买该房产时曾经出资,即该房产属于双方共同购置,按照最高院的上述意见规定属于“一般共有财产”,双方又未对共有份额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根据《物权法》,应根据双方出资额确定为按份共有,在分割时根据双方各自份额进行分割。
4、最后还要考虑的其他因素
在认定同居期间取得的房屋属于共同共有房屋后,具体分割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财产的实际情况、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这一点与《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类似;2、双方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主要是指就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一行为的过错;3、应适当照顾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一方。
律师提醒:要想争取同居期间所购房产的份额,要么双方签订明确协议约定,要么在房产登记上加上你的名字,要么保留好自己出资的证据。同时提醒,如果没有出资,又没有明确赠予协议,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房子不一定归该方。
案例分析结果: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回顾开头案例,房产的归属很清楚了,小明和小丹对于所购房产归属没有明确协议约定,房产登记为小明一人,但房产出资方是小丹,该房产理应属于小丹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