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社会的形式有三种:人治、法治和无为而治。
由于对无为而治的具体操作模式还未深入了解,先不作论述。
对于人治和法治,现代社会的人们往往更倾向于后者,因为法治社会更趋于稳定、和谐、公平,有利于正义的实现。
但如果作一个假设,倘若都处于理想状态之下,法治未必比人治更优胜。法律的优点在于其稳定性和明确性,但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陷:法律的稳定性确保它不能朝令夕改,但遇到特殊情况时便也无法随机调整;法律的明确性避免使被规定的情形模棱两可,但有限的条文却无法囊括世间无限的万事万物,因此当遇到未被规定的新情形时,便难以灵活适用。说到底,法律条文是死规定,尽管它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但却不够灵活变通,无法处理规定以外的矛盾冲突。
而人的智慧无穷,倘若人足够的自觉自律和理性,那么凭借人的智慧便可妥善处理一切人类社会出现的问题,毕竟法律,不也是人类智慧的产物吗?
然而无论是历史经验还是现实实践,都说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因此法治要比人治更为可靠,而这并非是出于法律的优点胜过人类的智慧。
但也不必为此而自责,毕竟我们是富有感情的生物,而非冷冰冰的条文规定,我们所应该做的,便是凭借人的智慧不断完善当下的法律,为全人类谋求法治社会的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