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文理解释,是指根据文法、语 法等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从刑法第236条的字面规定看,并没有将婚内强奸排除在强奸罪之外。丈夫强奸妻子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所谓婚内强奸是否构 成强奸罪的问题,主要是考虑证据证明、刑事政策等问题。A项说法正确。
原型案例:甲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妻子乙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甲乙离婚。甲乙拿着离婚判决书回家,甲要进行最后的“告别演出”,乙不同意,甲便强行与乙发生性交。由于此时判决书尚未生效,甲乙仍是夫妻关系,但证据清楚证明, 甲强奸了乙,应构成强奸罪。
B项,考点是“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是指基于体系的协调,一个词语在不同文中可以保持不同含义,也即“一词多义”。抢劫罪的“暴力”与强奸罪的“暴力”含义相同,都是足以压制反抗的手段。两罪的“胁迫”虽然共同含义均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然而,恐惧心理的程度不同:在抢劫罪里要求达 到完全剥夺意志自由,被害人没得选;但在强奸罪里只需要达到部分剥夺意志自由,使意志自由有瑕疵即可。换言之,抢劫罪的“胁迫”要求以暴力相胁迫,但强奸罪的“胁迫”可以是以非暴力相胁迫。例如,甲对乙声称:“不给钱,就曝光你的裸照!”甲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而甲对乙声称:“不答应跟我睡觉,就曝光你的裸照!”甲构成强奸罪。因此,强奸罪中的“胁迫”与抢劫罪中的“胁迫”含义有所不同:强奸罪中的“胁迫”=抢劫罪中的“胁迫”+敲诈勒索
对比总结:强奸罪与抢劫罪的手段除了“暴力、胁迫”,还有“其他手段”,对此也需对比总结。两罪中的“其他手段”的含义也有所不同: 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抢劫罪中的“其他手段”+盗窃手段。
例1,甲带着奸淫目的,将乙女灌醉后,发生
性行为,属于昏醉强奸,成立强奸罪。
例2,甲带着非法占有财物目的,将乙女灌醉后,拿走财物,属于昏醉抢劫,成立抢劫罪。
例3,甲看到乙女自行喝醉,趁机发生性行为,属于昏醉强奸,成立强奸罪。
例4,甲看到乙女自行喝醉,趁机拿走财物,成立盗窃罪。
C项,老百姓可能会如此比较,也符合朴素的正义感。但是,从刑法解释学角度看,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应属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 的两个行为。如果性质不同,不能进行当然解释 的推理。宠物与婴儿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概念,体 现不同的法益,不能进行轻重比较,不能进行当 然解释。例如,老百姓会将非法买卖国家保护动 物(大熊猫、金丝猴)与买卖妇女、儿童进行比 较,认为对前者应该处罚轻一些。但是,这两种 概念属于性质不同的概念,不能进行当然解释。c 项说法错误。
D项,“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中止犯的有效性要件。有效性要件要求防止措施既具有可能的有效性,并且具有实际的有效性。(1)可能的有效性,是指防止措施要具有可能的有效性。 例如,甲砍杀乙,乙血流不止,甲后悔,想救乙, 防止措施是给乙了一包卫生纸,便离开现场。乙被邻居送往医院救活。甲的防止措施没有可能的有效性,不能成立犯罪中止,而成立犯罪未遂。 (2)实际的有效性,是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人采取了可能有效的防治措施,但实害结果仍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例如,甲砍杀乙,乙血流不止,甲送乙到了医院,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甲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既遂。有效性要件要求防止措施既具有可能的有效性,并且具有实际的有效性。可能的有效性与 实际的有效性是“并且”的关系,而非“或者” 的关系。D项说法将二者理解成“或者”关系, 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