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是就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争议的案件。
实践中,以该案由立案并审理的案件极其少。理由是:承包人要求确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必然是主张工程款债权并得到司法或仲裁的确认,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往往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审理环节中,作为单独的一项诉讼请求,与工程价款请求一并处理即可。
从法律关系上看,该案由与其他诸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不同,并非是以法律关系来界定;从体例上来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承包人主张权利的其中一种,单独列明也较为突兀。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件 往往数量上较少。从标的上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涉及的金额亦不大,多为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
1
勘察、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是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就 为完成特定的勘察、设计任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项下产生的争议。
2000年,原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设计合 同(示范文本)》。
承包勘察、设计任务的可能为同一家勘察设计院。作为承包人的勘察人、设计人,其主要义务是向发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成果,即勘察报告(包括详勘报告等)和设计文件(如设计方案、设计图纸、详图等),有时也包括制作 项目报批材料等。
勘察人、设计人的主要权利即为向发包人索取勘察费、设计费,此为诉讼中的通常情形。实践中,勘察合同、设计合同部分履行而需要解除或终止时,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如何计取,往往是案件审理的疑难点。
此外,亦不乏发包人起诉勘察人、设计人,以承包人出具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存在错误、瑕疵等为由,要求赔偿所引起的损失。
2
监理合同
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的监理人提供的是监理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第2. 0. 2条:建设工程监理指的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第2. 0. 3条:监理人也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相关服务。
监理人代表建设方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故监理人在一些施工过程资料 上的签字往往视为是发包人的行为。但是监理人在涉及开竣工、安全监督、质量控制等环节,并不仅为发包人的委托人进行监督管理,而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等规定享有一定的独立性。
现实中,监理人往往承担较重的责任,如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监督检查等。另外,监理市场的过度竞争导致监理费用往往并不高。
结果造成:强势、有作为的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给予高度尊重,工作开展高效、顺利;弱势、无作为的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视其为纯粹签字盖章的程序性角色。
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案件,主要是监理人索要监理费的案件。一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对监理费的约定不明,如何确定应得监理费是审理难点。
本文内容参考《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周利明著,法律出版社。
【免责声明】
“大工法律人”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普法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来源“大工法律人”,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如遇侵权,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删除,谢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