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喜庆年节里真心不情愿赶这趟浑水。一桩杀人案,凶手是老虎。案件还未经正式审理。老虎已经被判决死刑并立即执行了。于是在整个春节假期里,该案件在众说纷纭的舆论风浪里高潮迭起。我求学的专业是法学,看了沉浮尘嚣林林种种的奇谈怪论,似乎觉得应该说点什么。
说点什么呢?案情是如此简单明了。死者不顾标志提醒,为了逃票自行翻墙进入虎园。不幸葬身虎口。然后凶手老虎被行刑,一命抵了一命。事情至此,原本就应该结案了。没啥好多说的了。
如果民间集体或个人出于善心同情,自发对死者家属进行些人道经济救助,也算是雪中送炭,功德一件。可是,某种舆论导向却偏偏剑指偏锋,大篇幅煽情死者因为贫穷所以逃票有理,最终导致被老虎吃了,虽然老虎已偿命,老虎的后台动物园有错必须经济赔偿。以“穷”绑架法律,混淆视听。这个本不是理由的理由,这些年在很多案件媒体报道中都能看到它的鬼影,浓墨重彩重复出现。
去伪存真,在此就只是谈一个人尽皆知的法律最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理概念。
什么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一,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二,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三,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
请注意和本案有关联的关键点所在: 任何公民不分财产状况,平等的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违法行为也必须依法予以追究。
这个财产状况的意思就是指个人合法所占有财产的数量。简而言之,穷或富都不是特权,更不是减轻或加重罪罚的法律依据。
死者是一个年满18周岁心智健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本人行为内容(权利义务关系)、动机、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死者逃票翻墙的行为明显违法社会的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不顾园方标示提醒和常识理解,盲目自信,任意放任自己行为,而最终导致了加害结果发生。其具有直接主观过错,其本人应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本案中的老虎并非人类,其捕食行为是天然生理本能反应,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动物园已经尽了充分的安全告知提醒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虎园非开放性,而是全封闭独立园舍)。动物园因此和该加害结果发生也无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也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因为穷就可以减轻或免去法律责任,更可以据此加重另一方法律责任,或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用民间的说法就是,是非不分颠倒黑白。即使穷困不堪,也不能是这个“非”的遮羞布和这个“黑”的洗白剂。
俗话说“穷要穷得有志气”。穷绝对不是违法逃票的理由,更不是无责无罪的豁免金牌,富也不是天然原罪。否则就完全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又如何能罪当其罚。古语云:“夫德不称位,能不称官,赏不当功,罚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刚性的法律才是法治社会的根本基石所在。有法不依,违法不纠,执法不严,天下大乱矣。
最后,愿诸众生远离痛苦及痛苦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