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日来临,吃一口凉爽的西瓜最惬意不过了。
于是乎,去旁边超市买了半块西瓜。虽然附近有好多路边摊,但还是选择了去超市,这样既有质量保证,也不会缺斤少两,毕竟就现在而言,西瓜还算是早市水果。
西瓜买回家中,除去封膜,鲜红的瓜肉暴露出来,惹得我口水直流三千尺,手起刀落,划下一块,迫不及待地咬了一大口。
“我呸,他妈的,居然馊了。”
有点生气。
心想可能是西瓜边上被碰撞挤压过,难免会有点味道。于是就在其他部位各取几刀,可惜不是变味了,就是淡然无味。我招谁惹谁了,这么倒霉,好不容易买个西瓜,虽然才五块钱,居然坏了不能吃,越想越恼火,是把西瓜扔掉算了,还是找超市算账呢?
想到自己是个学法律的以及老师先辈们的谆谆教导,我还是决定去找他们,说个理。我就拍了照片,撕了标签,带了小票,大步奔向超市。路上,我特意查了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其实,我也记不清楚。
到了超市,找到了水果区的阿姨,和她说了情况,她却说;
“我们西瓜都是刚切的,怎么可能是坏的呢,不就几块钱的西瓜吗?还要找过来。”
没想到超市工作人员如此,顿时觉得怒火中烧,于是要求见他们经理负责人,可是这些大妈们却都满脸不爽,要不是装聋作哑,要不就是不知道,终于在年轻的收银员小哥那里得到消息,找到了他们负责人。
“我刚才在你这买了块西瓜,回家之后发现坏掉了不能吃。”我把标签小票递给经理
“我们这微信群正讲着这事呢,今天的西瓜都出了问题。”经理边说边把手机拿给我看。
“你们都知道西瓜有问题,这么还放在那里卖?”
经理没有讲话,拿起手机,打给采购员,训斥一顿后,好言好语对我,
“那你现在是想怎样?给你换一个,还是退款?”
“换一个没必要了,对你们我失去信心了。退款的话,按照消法的规定三倍赔偿,不足500的, 按照500来赔。(此处省略好多话)”我胡乱说了一通,大致如此类。
“那你现在是怎样?”经理一脸懵逼的看着我说。
“其实我就是想找个说法,买个西瓜让你们赔500感觉像是敲诈,也不合适,你们直接按照三倍给我退款就行了。”
经理很爽快的答应了,按照程序退给了我20多块钱。
其实,我早已看出,经理也不是吃素的,真的让他赔偿500,他肯定一万不会给,(拿到钱才是目的,虽然不多)再说他也不懂法律,当我问他是否知道什么什么的时候,他都是一脸懵逼的看着我。作为一个超市经理尚且如此,更何况那些年近花甲的工作人员——大爷大妈们。这都说明这个企业在法律的落实宣传这一块是存在严重疏忽的(其他企业暂不敢说)。一个企业,追求利益无可厚非,但是不能见利忘义,企图突破道德与法律的束缚,拿消费者的权益开玩笑,否则只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正所谓“行生于己,名生于人”,一个企业只有行的正走的直,才能树立好的品牌,才能获得消费者的青睐,才能走得更远飞得更高。
虽然近年来,法律的宣传看起来很到位,但是真正的广大老百姓的法律意识还是很淡薄,遇到这种事大多数人会选择自认倒霉,根本想不到维权啊法律啊(或许他们在想不就是几块钱的事吗,哥有的是钱,无所谓);也有一些人可能会想到去维权,但是由于碍于脸面(就几块钱——面子问题确实是国人一大诟病,我也是很好面子滴)或者怕麻烦选择了忍气吞声,这也间接导致了一些黑心商家的肆意妄为。前些日,和好友一起吃饭,期间也谈及类似的事。(只是当时没发生我身上,没想到,我竟遇到了这种鸟事,这是踩了几辈子的狗屎啊)说现在大多超市里的牛肉,并不全是牛肉,而是用其他肉拼凑而成(他从一个善良的超市工作人员打听来的),然而好多人还是在买,超市还是在卖。
正所谓有人就有社会,人和社会是统一的,只有每个人的不断进步,懂得拿起权利之剑,才能推进整个社会的不断进步。
回想我与经理侃侃而谈之时,应该是很帅的。给自己点赞。努力奋斗!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