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挺好》第2集中,苏明玉辞退老倪,是否应该给予老倪补偿,即补发工资?
从以上事实我们可以看出,苏明玉辞退老倪的原因,是因为老倪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并且此法律事实已经由老倪自认,苏明玉无需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所以,苏明玉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过失性辞退)的规定,辞退老倪,无需补偿。关于“过失性辞退”,可以参考我的微信公众号文章《辞职or辞退?补偿or赔偿?一张流程图帮你看懂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下面的事实也可以印证,辞退老倪属于过失性辞退,在法律意义上来说无需补偿。当然用人单位对老倪给予补偿,补发工资,在法律意义上属于用人单位对老倪的赠与。
经济补偿流程图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绘制出无过失辞退的经济补偿流程图。
下面是公司对于辞退员工的规定
如果辞退老倪属于无过失辞退,那么由于公司关于辞退员工补偿的标准(最多补发3个月工资)与《劳动合同法》无过失辞退的经济补偿不一致,从而导致公司的规定无效。所以可以从反面推出,苏明玉辞退老倪,属于过失性辞退,无需补偿。那么公司补发的3个月工资,在法律意义上属于公司对老倪的赠与。
司法判例
原告景丽荣与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景丽荣于1993年9月起在信用社工作,2010年8月起任信用社出纳员兼三级授权员。2012年6月22日,因信用社职工张某某盗取单位公款三千万元一案,信用社认为景丽荣违反了《农村信用社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规定》,并在2012年8月17日解除了与景丽荣的劳动合同,在此间未向景丽荣支付任何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
景丽荣向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信用社对景丽荣下发处分决定书,并恢复景丽荣的工作。
一审法院认为苏家屯信用社认定景丽荣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符合该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亦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景丽荣的诉讼请求。
景丽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景某某违反工作规章制度,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苏家屯信用社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决定程序合法、符合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景丽荣不服二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再审法院认为,不能认定景丽荣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属于重大过失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苏家屯信用社作出的给予景丽荣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景丽荣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再审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少民终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3]苏民二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
二、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的沈苏农信联[2012]258号《关于给予景丽荣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决定》无效,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景丽荣恢复劳动关系。
裁判要点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三种方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方式中,包括过失性辞退、无过失性辞退及经济性裁员等三种方式。
二、判断苏家屯信用社给予景丽荣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以景丽荣在苏家屯信用社工作期间是否存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