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16年6月24日凌晨,陈东趁门未锁,进入王某某家中,窃得步步高VIVOX5Pro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238元),被恰好回家的王某某当场抓获,王某某见状欲报警时,陈东掏出剪刀,王某某立即上前阻止,在争夺剪刀过程中致王某某左手手掌受伤。
庭审中,陈东提出其没有抗拒抓捕,没有暴力威胁,不构成抢劫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东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方求饶,被害方坚持报警,此时陈东掏出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剪刀,主观上明显具有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抗拒抓捕的目的,且客观上也造成了王某某人身损伤,故其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最后,法院认定陈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外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2
2016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来到黄某住处翻墙入内进行盗窃,盗走现金人民币9000元等物。张某某盗窃得手后准备逃离现场,被黄某返回家中时发现,张某某为了抗拒抓捕,拿起房间内的一张藤椅对挡住其逃跑去路的黄某进行殴打,黄某被打后不敢阻止,张某某趁机逃离。
庭审中,张某某辩称,其拿起屋内的一张藤椅往外跑的目的是准备在翻墙逃跑时使用的,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事主,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在盗窃过程中,遇事主回来,其拿起一张椅子往外走,看到事主想拦其,便用椅子向事主打过去,打了三下。事主没有反抗,其就把椅子丢在地上逃离,以上行为足以认定张某某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黄某使用暴力,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3
2015年1月12日中午,陈起窜至某镇,将赵某停放在镇内饭店门口的速腾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一个挎包盗走,赵某被他人告知盗窃后,追撵到附近的石油家属楼,陈起掏出随身携带的刀抗拒抓捕,后陈起乘机逃走。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起盗窃行为被人发现后,在对其实施抓捕过程中,其掏出随身携带的凶器抗拒抓捕,其行为符合转化抢劫的犯罪特征,其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律快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劫罪定罪处罚;……(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
知识小百科
1、盗窃被发现后,言语威胁被害人不要呼救;拿出折叠刀以暴力威胁是“当场以暴力相威胁”
2、(1)与事主抓扯、厮打、扭打;
(2)挥拳殴打;
(3)用口咬伤事主;
(4)使用匕首将事主刺伤;
(5)使用砖头、瓦片对事主实施殴打;
(6)持不明化学液体向被害人喷射,致被害人体表烧伤;
(7)使用喷射防卫器
以上行为是“当场使用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