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哪些行为属于不当教育行为?因教师批评教育的不当而导致学生自残、自杀的,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对于犯错误的学生,学生该如何进行批评教育。
情境再现
某中学初一学生小飞平时爱给别人起外号。某日课间活动时,女生小英正知几个同学踢毽子。"大奶!"一声刺耳的喊叫突然响起,"大奶,喊你怎么不理我?"大家一看,小飞正嬉皮笑脸地冲着小英边喊边乐。受到羞辱的小英红着脸跑回了教室。冤家路窄,中午去水房打水的时候小英又碰见了小飞。"大奶!"小飞又喊了一声。羞愧难当的小英扔下脸盆哭着跑回了宿舍。下午,小英向教导处王主任报告了小飞给自己起外号的事。王主任当即叫来小飞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他写一份检查。后来经过调查,王主任发现小飞给许多女生都起过外号比如管一些女生叫"三陪"、"浪妹"等。王主任觉得问题很严重,他认为小飞的行为不只是给同学起绰号那么简单,而是严重违反了校规,于是决定对其予以大会点名批评的处罚。第二天做操时,王主任让小飞站到主席台前,当着1800多名学生的面严厉地批评了他,并号召大家要引以为戒。让人意料不到的是,这次"亮相"让小飞的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刺激。当天晚上,小飞回到家后喝下敌敌畏欲寻短见,好在家长及时发现,经医院紧急抢救小飞脱离了危险。因精神受到较大刺激,小飞被医院诊断为反应性精神障碍。一个月之后,小飞向法院状告学校侵犯其名誉权,要求学校赔礼道歉,恢复其名誉并消除影响,另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4.5万元。后来在法官的调解下,学校自感一次性补偿小飞经济损失7600元,纠纷才得以平息。
评析·法理
对于犯了错误的学生,教师该如何进行批评教育?轻了,不管用;重了,学生有可能心生怨恨,甚至做出极端的行为。度在哪里?度就在于教师的教育方法是否恰当。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有所为而有所不为不为,即不要实施不当的教育行为。
不当的教育行为包括两类:
一是违法行为,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比如,泄露学生个人隐私,通过关禁闭或者其他方式非法限制学生的人身自由,搜查学生的物品或身本,扣押或者翻看学生的私人信件、日记,诋毁、损害学生的名誉,侮辱学生的人格等等。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宪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
二是其不合情理或明显超出学生心理承受能力的行为。教师的有些行为不见得违反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即不一定明显违法,但有可能是不恰当、不合情理的,同样属于不当的教育行为,比如,教师对学生进行恐吓。曾有一名小学女教师发现自己的名字被写在黑板上,为了查出是谁写的,她通过笔迹辨认把怀疑的重点集中到了一个一年级男生的身上。她把这个男生叫来盘问。一开始这个男生不承认,女教师就威胁他∶"你再不承认我就报警!"这个男生还是不承认。老师就对他说∶"这样吧,你回去再好好想想,如果明天早晨再不承认,就只等警察来抓你了。"结果,该学生回家后陷于极度恐惧之中,当晚喝下农药自杀了。这位女教师的恐吓行为就属于典型的不当的教育行为。此外,教师的其违反教育规律,明显超出学生身心承受能力的行为均属于不当的教育行为。上述小飞服毒事件中,学校在大会上对小飞进行点名批评,这一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对有缺点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而不得歧视的规定,其惩罚力度也明显超出了初一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属于不当的教行为。这虽然与学生的自杀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却是导致学生服毒的一个诱因,学校因此须承担一定的责任。
策略·建议
1.把握好批评教育的度,关键是教师要做到尊重学生,不要侵犯他们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等各项权利。
2.批评是为了帮助学生改正错误,而不是为了贬低、羞辱他们。因此,批评应当就事论事,不要对学生的品行、能力下否定性的结论。批评学生不要使用带有侮辱性、诋毁性的措辞,批评的方式、场合应当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而定,不能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3.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之后,教师要继续跟进,注意观察学生的反应,如发现学生的情绪出现异常或行为显露出不好的苗头,教师务必要做好安抚工作,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相关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