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利息和企业主收入:资本增殖的要素分配
利息实际上是对产业利润即剩余价值的又一次分割。
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对立统一关系
对于使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产业资本家和不亲自使用自己拥有的资本的货币资本家来说,总利润在他们之间的分割,即在对同一资本,从而对由它产生的利润,享有不同合法权的资本家之间的单纯量的分割,都会因此变为质的分割。利润的一部分现在表现为一种对资本的使用而应得的果实,在这里,它表现为利息;利润的另一部分则表现为相反规定上由于资本的特有职能而应得的果实,在这里,它表现为企业主收入。一个是单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另一个则表现为这种资本单纯执行职能的果实,或能动资本家用其执行的职能的果实。总利润的这两部分硬化并且相互独立化了,这当然会给人们错觉,好像它们是来自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源泉。
各个资本的利润,从而以这些资本互相平均化为基础的平均利润,都将被分成或被割裂成两个不同质的、互相独立的、互不依赖的部分,也就是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二者都是由特殊的规律决定的。即使是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同使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的资本家一样,他们也要把他的总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利息应该归他们所有,因为他是资本的所有者,是把资本贷给自己的贷出者,企业主收入当然归他所有,因为他自己本身又是能动的、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
企业主收入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企业主收入是对劳动的监督工资这种看法,是从企业主收入和利息的对立中产生的,并且由于下面这个事实而进一步得到加强:利润的一部分事实上能够以工资的形式分离出来,并且确实也作为工资被分离出来,或者我们可以反过来说,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一部分工资表现为利润之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正如亚当·斯密已经作出的正确的发现的那样,在那些生产过程中允许有充分的分工,以致能够对一个经理支付特别工资的营业部门中,而且这个利润部分会以经理的薪水的形式纯粹地表现出来,一方面同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总和)分离出来;另一方面同扣除利息以后作为所谓企业主收入留下的那部分利润相互对立并且也被完全分离出来。
资本家的角色转变
庸俗经济学家不能设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部发展起来的各种形式,能够离开并且能够摆脱它们的对立的、资本主义的性质。和货币资本家相对来说,产业资本家本身也是劳动者,只不过他是作为资本家的劳动者,即作为对别人劳动进行剥削的劳动者。他为这种劳动所要求的和它实际取得的工资,恰好等于他所占有的别人劳动的量,并且当他为进行这种剥削而亲自花费必要气力的时候,还直接取决于他对这种劳动的剥削程度,而不是取决于他为了进行这种剥削而作出的并且在他支付适当的报酬时可以让一个经理代替他作出的那种努力的程度。
在工人的合作工厂和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中,商业经理和产业经理的管理工资,同企业主收入都是完全分开的。在其他场合偶然出现的,管理工资同企业主收入的分离的情形,在这里则是经常的现象。在合作工厂中,监督劳动的那种对立性质消失了,因为经理是由工人支付报酬,他不再代表资本而同工人相对立。一般来说,与信用事业一起发展起来的股份企业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成为一种职能而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所有权逐渐相分离。但一方面,由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同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即货币资本家相对立,并且随着信用的发展,这种货币资本本身也取得了一种社会性质,即它们不断集中于银行,并且是由银行贷出而不再是由它的直接所有者贷出;另一方面,又因为那些不能够在任何名义下,即不能用借贷方式也不能用其他方式占有资本的单纯的经理,执行着一切本来应该由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自己担任的现实职能,所以,最终留下来的只有管理人员,资本家则作出多余的人从生产过程中消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