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亦称"著作权"。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百度百科)。由此可知,版权与著作权同出而异名,本为一个意思。
以下均以“著作权”称之。
那么,著作权所保护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知,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对思想的有独创性的表达”,而非保护思想观念本身。
一、著作权的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的其他组织。
二、著作权的客体:作品(work)。
作品的概念:作品是对思想观念的独创性表达。即:思想观念+独创性+表达=作品。
作品的构成要素:
1、是创造性的智力成果;
2、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
3、作品本身具有独创性。
“独创性”的构成要素:
1、所谓“独”:是指独立创作。存在两种情形:①从无到有的创作;②以他人的作品为基础(素材)的二次创作(再创作),且所产生的新作品与原作品可以被客观区分、两者的差异性具有相当程度。“独”又即“独立完成”,即作品源于作者,是由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创作产生的,而不是模仿、抄袭他人的作品。因此,完全复制于他人作品的,不具有独创性。”
2、所谓“创”:指作品达到了一定水准的智力创造高度,需要体现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展示作者的个性并达到一定创造高度要求。“创”又即“创作性”,即要有作者的个性,要有某种属于作者个人所特有的东西,或者说作品中存在有作者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作者利用文字、声音、色彩、线条等媒介或符号把思想、主题、人物、情节等各种要素串联起来,安排好这些关系。对此,不同的人的做法不一样,从而体现出作者的选择、判断和个性。
“思想观念”在广义上包括:思想、idea、观念、原则、概念、发现、事实、创意、程序、方法、工艺、技术方案等。
表达:表达的形式和方式多种多样。
“思想与表达的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其基本功能在于界定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平衡著作权法激励创造与保留解除的利益关系,实现著作权法的功能和目的。著作权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然而,并非任何表达都受著作权保护。当特定思想只有一种表达方式或仅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方式式,或描述特定主题必须要用到特定的表达时,保护表达可能会产生思想垄断的后果,而思想应当属于公共领域,应供社会公众自由使用。因此,著作权法此时不应当保护该特定表达。著作权法所采取的在特定情形下不保护特定表达的这种法律处理方式称为‘合并原则’。”——摘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5)京知民终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书”
三、著作权的内容:详见《著作权法》第十条,此不赘述。
那么有没有本身属于作品或者智力成果,但却又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呢?
答案理所当然是有的,那就是《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 时事新闻;
(三)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那么违禁作品、违法制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由于违禁作品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地域性的规定,比如某些国家具有合法地位的作品,在我国却属于违禁作品,因此,难以以一国之法律否定其作为“作品”本质和地位(《尼泊尔公约》第五条)。
由此可知:①国家可以对违禁作品出版、传播进行监督管理;②违禁作品仍受一定程度的著作权法的保护。
不属于作品的常见例子:电话簿、精确临摹产生的复制品、菜单等。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①思想;②操作方法、技术方案、使用功能;③事实以及对事实无独创性的汇编;④(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官方正式文件;⑤竞技体育活动(如比赛规则、运动员在比赛中的表演);⑥公有领域的作品(如通用数表、公式)
作品类型:文字作品、口述作品、舞蹈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戏曲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视听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作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