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项目存在劳务工人以索要工资为名聚集闹事,给项目正常生产、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现状,结合具体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思考分析如下:
一、讨薪的性质
首要要区分欠薪还是恶意讨薪?如确属欠薪,即使是依据合同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劳务公司(包工头)施工款,公司都应该采取措施保证工人工资支付。如属恶意讨薪,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保护合法权益。
二、行为界定
欠薪行为与恶意讨薪的界定。
欠薪行为可以分为一般欠薪行为与恶意欠薪行为。一般欠薪行为,是因为用人单位(企业)经营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等原因造成。恶意欠薪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已经规定恶意欠薪罪,是指以转移、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恶意讨薪,是指包工头串通部分农民工,伪造证据、虚报、冒领工资,或者煽动农民工采取激进手段要挟、勒索,超额索赔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三、欠薪行为存在风险及应对策略
具体到项目生产实际发生案例,欠薪行为主要有未办理劳务结算,不符合支付条件、业主付款不及时致使项目资金存在困难、劳务班组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按合同履约造成一定损失等原因。最大的风险在于已经办理最终结算书,款项已支付,但因包工头未支付工人工资引发工人聚集闹事。
针对欠薪行为,预防及应对策略如下:
1.选择(推荐)劳务队伍时应充分调查,包括背景、做过的工程,信誉、是否有恶意讨薪形为等情况。
2.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将《支付工人工资保证书》、《承诺书》等文件作为合同的附件。在进场前将合同内容充分交底,并将合同交底内容贯彻施工全过程。
3.实行推荐劳务队终身负责制,负责推荐劳务队自推荐到结算退场全过程,包括定期回访、过程纠纷处理等。制定推荐劳务队管理办法,推荐劳务队伍发生聚集闹事行为推荐人除及时、妥善参与处理外承担一定处罚,若推荐劳务队伍成功进入公司合格劳务分包商则给予一定奖励。
4.项目生产例会要求劳务班组(包工头)参加,将劳务队现场施工质量、进度情况、产生的处罚原因及数额明确记入会议纪要。同时,在付劳务款项前,尽可能组织工人开会,告知包工头,要确保将工人工资支付到位。
5.由于签订合同的主体一般为劳务公司,劳务分包商的资质与实际施工人(即包头工)并非一个主体,而是一种合同约定:即上交资质单位管理费之后,以农民工组成施工主体。这就先天地存在再次分包。因此,在施工班组(劳务队)进场后,要有专人负责对接劳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形成多种平时往来的书面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抄送对劳务班组的安全交底记录、会议纪要、过程中的质量、工期罚款通知等。
6.合理转嫁风险。劳务分包合同是与有资质分包商(中标单位)是合同关系。实际情况是:我们往往只与实际施工人发生关系,而合同主体却束之高阁。在有据、有证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合法地向有资质的分包商进行法律追讨。若已按合同付款或已办理最终结算,出现工人聚集闹事,可以及时告知劳务公司,有其出面协调解决,前提是已按结算付清或剩余少数尾款。
7.合同签订或劳务班组进场前,采取措施实现包工头提供个人不动产作为担保。若公司已按照合同付款或已办理结算并将款项支付完毕(剩余少数尾款)时,包工头纠结工人以索要工资聚集闹事,而包工头本人联系不上,或者出现包工头转移财产、逃匿现象,可采取报警立案,包工头担保的不动产可以被执行用于支付工人工资,降低公司风险。
8.施工管理中实行实名制管理,将所有劳务队工人名册在当地派出所备案,一方面是避免出现用工中有通缉在逃人员,另一方面及时将名册备案,在出现工人聚集闹事时,方便查出闹事工人身份,对认定是否是恶意讨薪有很大帮助。农民工流动性大,中途调整人员现象普遍,因此要做到全过程人员的验证和登记,消除劳务队虚报人员,瞒领工资的隐患。
9.现场管理方面,要有授权的管理人员在在临时用工但、租赁台班上签字认可相关费用。劳务用工要有计划,避免出现随意用工,如因材料堆放策划失误,频繁搬运;施工指令错误出现返工等情况,使劳务成本主观上增加。
10.避免无合同进场。采用先进场再谈合同,或者边谈合同边进场的方式,客观上埋下隐患。
11.重视现场考勤监管,在实名制管理下,严格落实现场工人的数量、工作量,有效应对工人中途调整或出工不出力现象。
四、恶意讨薪行为表现及应对策略
恶意讨薪主要表现在:
1.包工头将其所承建的工程隐瞒实行再次非法转包,结算时由合同签订人进行结算,结算后故意失踪,暗中让无资质人员索要工资。
2.包工头已经支付工人工资,但与部分农民工串通,采用打白条的方式,伪造现场出勤表,向承包单位索要工资。
3.包工头暗中许诺部分工人高工资,付工费时以承包方未付劳务费为由,煽动工人闹事。
4.低报价,进场后以人工费、机械费等涨价为由,漫天要价,要求补偿费用。
5.包工头发生亏损或价款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协议,指使农民工以拖欠工资的名义向承包单位索要额外的费用。
恶意讨薪的应对策略:
1.收集履约资料,核对现场工人名单、付款与实际结算对比,综合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属于恶意讨薪行为。
2.确定是恶意讨薪,即可在有理、有证、有据的情况下,与当地的劳务监察部门、仲裁机构、法院、公安进行协调沟通。遇到包工头失踪或者工人恶意毁坏财物、影响办公秩序的情形,直接报警,请公安机关处理。
在规避劳务纠纷中,过程中的监控和资料的收集至关重要,针对农民工这类弱势群体,单位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否则将会承担不利后果。劳务结算要及时办理,尤其要注意,在合同履行完毕或者中途办理结算更换劳务单位时,务必要及时将工人清场。结算办理完毕之后现场若再滞留大部分工人,将会在处理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