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同事来找我探讨个案件。
案情是:两个恋爱的人,同居数年。同居初期男方給女方买了辆车,登记在女方名下,现在分手,男方起诉女方返还车辆。
我立马说,赠与的,车辆都用破了,返还什么。
同事激动地说我开始和你想的一样,对当事人就如此答复。结果一查案例,傻眼,一分不少的返还。
二人拿着1989年一个规定,上面赫然写着,非法同居期间财产,当认定一般共有财产。同居之前的属于赠与。
二人先是感叹妹的多少年前这个规定居然还适用?现在男未婚女未嫁,还存在非法同居?一般共有财产按贡献大小分,就是各钱归各钱。什么逻辑,不同居反而倒算赠与了。
二人一合计,否认同居关系,对方没证据证明同居关系的,车就是赠与的。
后来又一查,未同居前,所谓赠与是附条件的,既要以结婚为目的。
如果二人最终没结婚,赠与未成立,拿谁的还是还给谁吧。
如果二人结婚了,即便不到一个月离婚了,婚前所得就算赠与,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妥妥地归自己了。
今日,同事一起讨论,恍然大悟,做律师的都没懂男女恋爱,结婚,同居法律后果,法律功底不扎实。
之后讨论结婚这个形式很重要,财产区别如此大,同居如何获得财产而不被索回,尤其做小三的,这个财产不当心,原配闹起来更是分文得不到。当然这块内容是我们赚钱的,就不写了。
据说该男的当初与原配离婚,获得这么个二十万左右,给此女买车。此女呢,和原配离婚,获得一百多万存款和房屋。
该男好吃懒做,除了买车钱,之后同居期间分文未出,更不工作,直到耗尽此女钱财,而日常消耗又无据可举。
前后分手五次而不得,男的死死不肯。痛哭流涕作无赖,请狐朋狗友来威胁。连环贱招不少,临走还要求返还那点购车款!
同事纷纷批评女性蠢啊。瞎了眼,不理性。
我说女的过了一定岁数,比如三十,别妄想爱情,大概是绝缘了。
同为女性就不要骂此女的,一年三百六十五天,比如渣男三百天虐,六十多天宠,女的只会想着宠,而不是虐。
渣男频频得手原因!女的太不独立了,太依赖爱情了,太依赖别人,下场就是惨。
没办法,女性特点!无法逆转。
所里几对为买房子离婚的,一想现在枕边人都是同居人,平时居然没在意这个问题,又讨论开了。
我说哎呀,我买的房子还以为婚前财产呢,结果这样一说,我这些依法得统统返还給同居人啊。回家得赶紧补文件。
遭到全体同事鄙视和打抱不平,就你那同居人的忠心度和爱护度,你想怎样!
这话说的,分不分,怎么分一回事,身为律师自己都没保护好自己,怎么保护别人,律届怎么混!律师尊严问题。
哈哈。
同居没保障,入坑请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