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专户全称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建设单位(包括项目业主、项目代建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的一系列监督管理活动。
1.为什么要建立农民工专户?
前些年,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经常发生,许多施工企业赶工期,压货款,三角债,更甚者在春节前跑路消失,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结算,致使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而无所得,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而建立农民工专户,就是为了规避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
2.建立农民工专户,有哪些政策依据?
根据国办发(2016)1号,国办发(2017)19号,人社部规(2017)16号等文件规定。
3.若发生拖欠农民工事项,对建筑施工企业有何影响?
3.1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面临降低建筑资质的法律风险。
3.2企业将被列为失信企业,影响企业未来在建筑市场上的发展。
3.3建筑单位和建筑总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社会上常见的“包工头”,政策如何规定?
根据人社部规(2017)16号第五条规定: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
其次,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尽管包工头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管理上。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应由施工企业全部承担,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责任转嫁给包工头。
5.农民工账户管理相关的措施有哪些?
①农民工用工实名制管理。
②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
③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方代发的制度。
6.农民工专户的财务处理
以一般方法计征增值税为例如下:
①建筑总承包方A与建设单位B之间的会计核算
当B与A结算工程进度款,并按照工程进度款的一定比例拨付农民工工资到农民工工资专户,并且收到一部分工程进度款时,A的会计核算如下:
借:银行存款——A基本户
银行存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应收账款——B单位拖欠的部分工程结算进度款(建筑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到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贷:工程结算(A与B结算的进度款÷(1+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B单位拖欠的部分工程结算进度款÷(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A收到的部分工程结算进度款(含拨付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农民工工资)÷(1+9%)×9%)
②建筑企业总承包方A与建筑劳务公司或建筑专业分包方C之间会计核算
当A与C之间结算工程进度款,并按照工程进度款的一定比例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资,同时支付C一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时,拖欠另一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时的会计核算。
A的会计核算(劳务公司和专业分包方C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支付分包方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9%)×9%)
贷:应付账款((建筑分包合同中约定拖欠的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到工程最后验收合格后再进行支付)
银行存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银行存款——支付分包方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
当建筑企业总承包方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会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抵扣进项税额)((支付分包方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农民工工资)÷(1+9%)×9%)
③劳务公司或建筑专业分包方C的会计核算
借:银行存款——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
应付账款——通过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
贷:工程结算(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通过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1+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收到总承包方支付的部分劳务款或工程进度款+通过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1+9%)×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总承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进行款÷(1+9%)×9%)
④C与农民工的劳务结算的会计核算
借:工程施工——分包合同成本(农民工工资)
贷:应付账款——通过总包代付农民工工资
7.农民工专户的风险控制?
①订立合同时,签订涉税风险规避条款。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条款,该条款约定如下内容:
第一、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选择一家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二、办理工资卡。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为该项目所用农民工(含分包企业农民工)免费办理工资卡,开通短信通知业务,交由农民工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三、拨付人工费(工资款)及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确认施工总承包企业已完工产值,以不低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一定比例,例如30%,作为当月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中(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一定比例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已完工产值的一定比例时,按当月已完工产值的一定比例拨付)。同时合同约定建设方未按期拨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等事宜,承担因未按期拨付人工费(工资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停工损失等全部责任,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四、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放至工资卡。
②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如下内容:
建筑总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或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备注“含建设单位向农民工工资专户拨付农民工工资XXX元”,建设单位将银行盖章的拨付至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应项目流水单交给建筑总承包方,建筑总承包方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拨付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总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或者专业分包方与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以下两条涉税风险规避条款。
①必须在合同中专门有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必须明确如下事项:
1、用工单位(专用分包人和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实行建筑总承包方代发制度。
2、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所在地建委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行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
3、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指定的劳资专管员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表”交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负责人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②在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如下内容:
1、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XXX元”,建筑总承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
2、专业分包方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劳务公司向建筑专业分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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