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开局以来,一大波利好政策不断出台。其中,税收优惠政策也备受关注,本文对各界关心的海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析,供广大利益相关方参考。
一、零关税
1.对海南高端执照业、高新技术产业、仓储物流、交通运输业带来重大利好
零关税是海南自贸港的重要制度设计。具体说就是分步骤、分阶段实施以零关税为特征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制度安排。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之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根据《总体方案》,可以享受到零关税政策的项目主要有: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企业进口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企业进口生产原辅料;岛内居民购买的进境商品;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
二、个人所得税
1.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一)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享受优惠主体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三)高端人才及紧缺人才适用条件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且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外高端人才和境外紧缺人才,须提供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四)高端人才范围
在符合适用条件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五)紧缺人才范围
在符合适用条件规定的同时,还应当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行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三大产业和热带高效农业种业、医疗、教育、体育、电信、互联网、文化、维修、金融、航运等重点领域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2.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以及法定机构、社会组织聘用人才;
3.符合《外国人来海南工作许可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相关标准的外国人才;
4.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执业的港澳台人才;
5.海南其他非限制性准入行业领域急需的技能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
(六)享受该项优惠政策的个人所得
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
1.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2.经营所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得;
3.省认定人才补贴性所得。
(七)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办理时间:符合条件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在次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办理渠道: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企业所得税
政策一: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优惠主体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法人机构);
2.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
3.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四)享受减免要素
注册地、实质性运营、鼓励类产业企业
1.注册地:海南自由贸易港。
2.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3.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新增鼓励类产业目录。
(五)跨地区汇总纳税
1.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符合条件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符合条件的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2.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的企业,仅将该企业设在自贸港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纳入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范围,设在自贸港以外的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对总机构设在自贸港以外的企业,仅就设在自贸港的分支机构(不含在自贸港以外设立的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在自贸港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判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设在自贸港以外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纳入判断范围。
3.对于总分机构因享受优惠政策而适用不同税率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具体为:先按规定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配,然后不同税率地区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再按规定对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配。
(六)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1.优惠办理方式: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优惠享受时间: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自行申报享受,并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3.申报表填写:在预缴申报时,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附表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第28.2行“2.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可享受优惠。
(七)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主营业务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属于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说明;
2.企业进行实质性运营的相关情况说明,包括企业资产总额、收入总额、人员总数、工资总额等,并说明在自贸港设立的机构相应占比。
政策二:三大产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优惠主体
1.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企业;
2.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现代服务企业;
3.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企业。
(四)享受减免条件
1.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包括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2.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五)新增投资的方式
1.在境外新设分支机构;
2.境外投资新设企业;
3.对已设立的境外企业增资扩股;
4.收购境外企业股权。
(六)境外所得的范围
1.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新设分支机构”是指企业与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境外新设的分支机构。
2.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假定在海南自贸港符合条件的A公司对境外公司增资,持股比例由20%增加到30%,分回股息30万元,则与新增投资对应的股息仅为10万元。
(七)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1.优惠办理方式: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优惠享受时间: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并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八)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属于自贸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符合条件的说明。
政策三: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一)政策内容: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
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二)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享受优惠的主体
1.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法人机构);
2.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二级分支机构(非法人机构);
3.设立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
(四)资产的具体概念
1.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该项优惠政策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2.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五)购置资产的形式
该项优惠政策所称的购置,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自行建造、自行开发三种形式;不包括融资租入、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其他形式。
(六)加速折旧和摊销方法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方法的,对其新购置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的60%;
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资产,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摊销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摊销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摊销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摊销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七)如何享受该项优惠
1.优惠办理方式:采取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2.优惠享受时间:新购置的资产一次性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政策,在预缴申报时可按规定享受,并按文件规定做好相关资料的留存备查。
相关文件发布前未及时享受优惠的,可按规定在以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一并享受或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优惠
3.申报表填写:在预缴申报时,通过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20年修订)附表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第4、5行和第9、10行相应的栏次即可享受优惠。
(八)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有关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结算说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情况说明)。
2.有关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四、离岛免税
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取消单件8000元限额,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将离岛旅客每年每人免税购物额度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取消单件8000元限额,并将离岛免税商品品种由38种增至45种。
根据33号公告,离岛是指旅客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开海南本岛,但是不离境。旅客,是指年满16周岁,已购买离岛机票、火车票、船票,并持有效身份证件(国内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的国内外旅客,包括海南省居民。免税税种为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免税额度提高,免税范围扩大,绝大部分商品不限购买数量,是33号公告的突出变化
根据33号公告,免税额度从每年每人3万元提高至10万元;免税范围新增平板电脑、手机、无线耳机、微型机、小型计算机、电子游戏机及酒类7种商品,共囊括45种商品。
同时,33号公告取消了单件商品额度限制和大部分商品数量限制,其中,化妆品、手机、酒类等少数商品仍受购买数量限制。根据《离岛免税商品品种及每人每次购买数量范围》规定,化妆品每人每次限购30件,手机每人每次限购4件,啤酒、红酒、清酒、洋酒以及发酵饮料等酒类,每人每次购买不超过1500毫升。化妆品、酒类的“购买次数”,以旅客购物后乘飞机、火车、轮船离岛记为1次。这些变化,都大大降低了离岛旅客购物的税收成本。
离岸免税到底有多优惠?
以1瓶到岸价1000元人民币的红酒为例,关税14%,消费税10%,增值税13%,税款合计431.14元。含税1431.4元/瓶,免税1000元/瓶,能省30%的钱。
当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具体税率因具体商品而不同,所以,买的商品价格越高、税率越高,也就省的越多。作为海南旅游业的一张“金名片”,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逐步放宽,大幅提高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让旅客消费能力在海南自贸港内充分释放。
(二)适用对象
消费者须为年满16周岁,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离开海南岛但不离境的国内外旅客。同时,离岛方式不限,包括飞机、火车、轮船。
为确保符合“离岛”身份,旅客在购买免税品时,须主动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大陆旅客持居民身份证、港澳台旅客持旅行证件、国外旅客持护照),以及离岛搭乘运输工具凭据(机票、火车票、船票)。值得注意的是,33号公告对海南岛内居民无差别对待,只要满足以上规定,也可享受离岛免税优惠。
(三)消费场所有范围
旅客只有在符合规定的免税商店内消费,才能享受33号公告的税收优惠。目前,具有实施离岛免税政策资格并实行特许经营的免税店,共有4家,分别为: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海口日月广场免税店、琼海博鳌免税店、三亚海棠湾免税店。
同时,旅客可以线上或线下两种方式消费。除到免税店内消费外,还可在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如果采用线上方式消费,购物人与支付人须一致。
(四)提货方式
为方便出行,在旅客购买免税商品后,免税店根据旅客离岛时间运送货物至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的指定区域。旅客须凭购物凭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区域提货。
(五)免税商品须一次性、随身携带离岛
(六)超额消费须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
离岛旅客如果超额、超量消费,须根据现行规定,照章缴纳进境物品进口税。在缴纳相关税费时,完税价格如何确定“有学问”。
根据《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以下简称“79号公告”)规定,超出年度免税购物额度、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进境物品进口税。为方便纳税人,离岛旅客可以通过离岛免税商店向海关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如果离岛旅客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有剩余,在缴税购买超出免税限额的商品时,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减去剩余的免税限额”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二是如果旅客购物时不使用年度免税购物额度或者超出限量购买的,海关以离岛免税商店商品零售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计征税款。
离岛旅客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对违反规定倒卖、代购、走私免税商品的个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购买离岛免税商品;
对于构成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际运输企业注意
此外,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还需要关注海南洋浦港退税优惠。根据《总体方案》:一是对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境内建造船舶给予出口退税;
二是以“中国洋浦港”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加注保税油;
三是经“中国洋浦港”中转离境的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