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汉扬 312 0 2018-04-28
在马克思的价值公式中“c″是指人类社会获得生产资料的社会劳动支付或预付成本价格扣除活劳动的报酬(ⅴ)部分之后的过去的“死劳动"资本的总和,可以用货币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当下的数量体现,而生产资料(means of production),则是总生产资料c对应物质生产资源,也称作生产手段。是劳动者进行生产时所需要使用的生产资源或工具。一般可包括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工具、原料等等。生产资料是生产过程中的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总和,它是任何社会进行物质生产所必备的物质条件。而人类社会劳动取得生产资料是指人类社会从自然环境中获得的可支配以及可控制的自然资源的对人类社会有用的使用价值,对应的自然价格就是社会总必要劳动时间可以体现为当下的货币形式表现的预付成本部分的生产资料成本(c),只是,我认为在马克思的逻辑思维中生产资科c不能只被资本家们完全占有而让雇佣工人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阶段”。而是这种劳动成果应该让所有人类社会劳动人民分享!它和这个基础上进行生产劳动中付出的未来的“活的”劳动力的使用以及产生的持续劳动力以及劳动力再生产的生活资科的使用价值之间的差额则对应社会总预付
资本中的过去的劳动力价值耗费(或以劳动报酬的工资ⅴ1表现)和创造的剩余价值(M),所以,V1是资本占有(资本)阶层以当前社会的平均必要劳动水平愿意并只能支付的劳动价格,只有在社会生产力变化之后再分配时以社会劳动生产率作为尺度来重新折算劳动力价值,这时才会出V2=ⅴ1+m,也就是我经常提到的ⅴ+m=L(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值)。
我们按照马克思逻辑,可以推出人类社会历史的每一次进步,强势的生产资料占有集团,不管是奴隶主或封建地主还是资本家们,都是把生产资料拿来与民共享并解放社会劳动人民的生产力的过程,社会的文明就会产生一次推进或跳跃,其实,这个就是人类社会中人与人对待社会财富的价值生产和分配与交换以及消费的社会生产关系对社会生产力的作用,不过马克思却是想更加彻底的以一次到位就把资本主义社会制度摧毁并重新建立新的社会秩序,不想以“弱者道之动″形式软着陆,而是“强动”硬着陆的形式用暴力方式推翻!其实,这一决策或倡议又反而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思想有点矛盾!过度强调了生产关系的反作用,除非,前提是生产关系这双鞋子太小严重阻碍了生产力这双脚的成长,但现实中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或社会制度这双鞋子还有些弹性也在跟着生产力的脚在适应。
分配权(力)其实是属于一种“生产关系”,但它不是凭空出现的,需要以“生产力”为依据,不过,我不赞同教科书的说法,用“决定”来体现,我认为是一种相负反馈的关系,先不谈宏观的国家,就以一个家庭为例,一般而言,第一种人是不一定以表面的金钱货币为衡量的,即哪个成员在家族中其行为能给家族带来更多的社会使用价值或拆算为占有社会价值的分额,通俗点说就是能给家族集体利益、好处和收益以及福祉等,这个体现为效率或集体生产力。
另一种是在货币收入方面则体现为赚钱的能力,一般而言,谁更有钱或赚的钱更多,谁就财大气粗,所以,说的话也就更有份量,不过,需要区分的是如果他尽管赚的钱多,但此人是一个独夫或铁公鸡而对家族集体利益一毛不拔与莫不关心,家族中的其他成员也不会鸟这种人,毕竟他能赚钱或创造更多的使用价值如果不能让家族其他成员分一杯羹(带来好处),充其量体规的也只是他自己的个别劳动生产力或私利而己,所以,我这里说的是把自我个体与家族集体利益捆绑在一起的哪种人,这种能力在经济学上就表现家族的集体“生产力”。
这种人如果在对待成员时能做到公平公正,更会得到成员的尊重或具有威望,这种公平公正的能力不是天生具有的,而是体现在对集体的价值(资源)分配上的行为和思想境界的表现,在成员心中都有杆称,人们更愿意选择集体管理效率高和遵循公平法则的人为头,在愿意追随并赋予分配的权力,让他们来处理生产和分配的管理。也就是说,他们在掌控人们赋予的权力之后,如果能维持管理控制整体趋向之前的轨道上运行,那么,这种分配权力才能持续发展,而一些自身并没有多大能力仅仅靠父辈余荫的,将难以持久!历史上,比如,秦始皇辛辛苦苦打下来的江山之后,一方面为修皇陵与筑长城过度劳民伤败透支国家支付能力,另一个方面又由于所传非人,被李斯和赵高等政客废扶苏而扶殖一个昏庸的二儿子胡亥为傀儡,指鹿为马弄权乱政导致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中不堪压迫和剥削最终江山崩塌四裂,使社会生产关系重新洗盘建立新的国家王朝。
家庭是国家的细胞,社会国家是整体,两者之间有系统的相似性与相对性,可能家庭或家族的亲情与血脉浓度更高产生了一些私人情感因素,干扰表面上权力与价值规律机制的运行,历史上爵位与财富的继承无不是基于这种形式的延续,这种理所当然的偏于感性的法则其实是受之于个人的生物学运动规律的支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个人文化层次的提升或更理性,有些人开始反思“精神之道”的传承才是突破这种受制于生物学基因法则中的主观血统传承的感性困境,比如,有些富豪更愿意把遗产留给更能最大效率利用它们的组织手里使他的思想精神之道得以传承,以借接班人之手延续心中未成的目的得以实现,而不是让虽为己所生或有沾亲滞旧但却挥霍无度的人去败光。不过,我们作为一个人,有自然的生物性,不能要求每个人都有这种社会性觉醒。我自己就常常处于这种困扰之中使自我与超我产生冲突,但历史上还是有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人,比如,好像范蠡的三聚三散其财等行为,其实,这也是好像涉及到如何处理私与公的关系,有人也可能把私绝对化了,认为超我实现也是私,如果把血脉传承看作为个人本我的基因延续,那么,上述的思想传承则体现的是个人的社会价值实现,可能要受到以整个人的“种类”的DNA的传承法则的影响,从这个角度而言,人类个体的社会性也有其生物的自然性,国外有人甚至因此为据来论证了DNA的“自私属性,可见,绝对存在相对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