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本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正常的经济活动,加强自身管理,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制定以下四项制度。
一、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制度
公司对承接的广告业务应先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并根据广告的内容和广告客户提出的宣传要求,按照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取以下广告证明。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提供广告审查机关批准文件。
没有提交广告证明的,公司登记员须向广告客户索要。
二、广告业务审核制度
登记并收取了广告证明之后,由公司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广告审查人员要把广告内容、广告证明和广告管理法规进行对照和全面审查。
广告审查的内容:
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客户是否真实合法的组织。
2、审查广告是否真实。
依据《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应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a.广告的语言文字要真实,画面表现也要真实,广告构思符合客观事实。
b.注意广告中有无虚构或隐瞒事实真相,夸大宣传。
c.广告内容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以致误导消费。
3、审查广告的合法性。注意广告内容和广告表现形式是否合法。
a.审查广告中有无广告管理法规规定禁止出现的内容,也就是广告中有无涉及到《广告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中禁止出现的情形。
b.审查广告宣传的表现形式是否合法,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得以新闻报导形式发布广告。
c.审查承揽的广告是否是规定禁止使用的媒介,是否违反《广告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d.审查广告是否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在审查时,有疑问的,审查人员应主动向广告监督部门征求意见,了解有关规定。
e、审查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交复查人员进行复查。
4、复查。
广告负责人或广告复审人员对广告和广告证明复查,确认手续齐全的,由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负责,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广告的审批手续后,方可投入制作。确认手续不全的交由审查人员通知广告客户补充提交证明或不予承接。
三、广告合同管理制度
1、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应领会依法签订广告合同的意见
2、在签订广告合同中,必须做到认真细致,明确各方面的权利、义务。一方面是维护广告市场正常秩序的保证,另一方面也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必要措施。
3、广告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如下广告合同的内容和种类:
内容:a、数量或质量;b、价款或酬金; c、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d、违约责任;e、纠纷的解决方式
种类:a、广告发布业务合同;b、广告制作合同;c、广告市场调查合同; d、广告代理协议书 。
四、广告档案管理制度
1、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有高度责任感,认真负责管理好广告档案
2、广告档案是广告活动当事人分类保存的广告样件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广告档案管理人员应该管理好如下内容:a、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样件;b、广告合同;c、承接登记记录;d、全部有关证明文件和有其有效复制件;e、广告审查员和审查意见;f、在条件许可下争取建立发布效果及反馈的记录;g、其他与该广告有关的文件资料。
3、定期档案检查、清点、归纳、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4、广告档案资料保存时间一般自广告最后发布之日起保存两年。
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审查标准
一、发布药品广告应提交的文件
1、广告主的营业执照(经营者主体资格证明);
2、《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3、药品生产批准文件、质量标准;
4、药品商标注册证;
5、商品名称的药品需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证明;
6、进口药品需《进口药品注册证》;
7、《药品广告审批表》;
8、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二、发布化妆品广告应提交的文件
1、广告主的营业执照证明(经营者主体资格证明);
2、《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4、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中心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5、特殊用途化妆品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许可证》及批准文号;
6、进口化妆品应具备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化妆品进口证明文件;
7、进口化妆品持有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合格证明;
8、进口化妆品应有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9、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三、发布烟草广告应提交的文件
国家工商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告监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广告监管的批准文件。
四、发布酒类广告应提交的文件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
3、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
4、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发布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广告应提交的文件
1、生产者的营业执照;
2、生产卫生许可证;
3、《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4、新资源食品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批准文件;
5、进口食品应当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和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译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六 、发布医疗广告应提交的文件
1、《医疗广告证明》;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七 、发布兽药广告应提交的文件
1、《兽药广告审查表》;
2、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文件;
3、省级兽药监察所近期(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4、经农牧行政管理批准、发布的兽药质量标准,产品说明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6、境外生产的兽药的广告还需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本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境外兽药生产企业办理的兽药广告委托书;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八、发布农药广告应提交的文件
1、《农药广告审查表》;
2、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
3、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
4、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还需提交中文译本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九、申请医疗器械广告经营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及生产者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产品注册证书或者产品批准书,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还应提供生产许可证;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
4、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还应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批准该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文件(中文译本);
5、法律法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十、申请房地产广告经营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4、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5、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
两类形式广告登记有关要求
一、户外广告
(一)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2、拥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体的所有权。
3、广告发布地点、形式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4、户外广告媒体一般不得发布各类非广告信息,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广告经营许可证。
3、广告合同。
4、场地使用协议。
5、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6、政府有关部门对发布非广告信息的批准文件。
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应当在广告发布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证明、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七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并由登记机关建立户外广告登记档案。
二、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一)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
2、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3、企业成立3年以上。
(二)广告经营者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应载明申请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规格,发布期数、时间、数量、范围,介绍商品与服务类型,发送对象、方式、渠道等内容;
营业执照复印件;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申请表;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样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广告经营者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有效期限为二年。广告经营者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可以向原登记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违法广告公告
近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结合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国80余种广告发布量较大的报纸广告发布情况进行了集中抽查,发现了一批严重违法的药品、医疗服务和食品广告。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大力整治广告市场秩序,各地广告监管机关要依法停止这些违法广告在本辖区的发布,从重查处相关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媒介发布单位,同时通知有关部门撤销相关广告审批文号,并将查处结果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将相关违法广告公告如下:
1.“石学敏丹芪偏瘫胶囊”药品广告。该广告属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并篡改广告审批内容,使用国家机关以及专家的名义,夸大药品治疗中风、偏瘫的功效,使用“采用常规疗法,中风痊愈率最多只能达到21%,改用石学敏丹芪偏瘫胶囊,就能提高3倍”等宣传药品的治愈率,以及其他多处违反广告法律规定。
2.“揭秘中华无肝炎”医疗广告。该广告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肝病跟踪治疗法大型现场报告会及诊疗活动广告,使用专家和患者名义,以“笔者暗访”、“考问专家”的方式介绍宣传治疗方法,误导患者。
3.“益肝活血明目丸”药品广告。该广告属未经审查发布的药品广告,广告中违反有关规定,用“采用国际最先进的超临界萃取工艺精制而成,药力超出普通药物6倍”来比较其他药品功效,以患者名义——“XXX奥运冠军”作证明,还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误导消费者,以及其他多处违反广告法律规定。
4.“心欣舒”药品广告。该广告属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并篡改广告审批内容,使用专家答患者问形式和八位患者名义证明药品的功效,含有“心脑同治,全身换血,患者不用终身服药”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以及其他多处违反广告法律规定。
5.“仁青芒觉”药品广告。该广告属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并严重篡改广告审批内容,利用北京协和医院等十六家医疗机构和三位患者名义作证明,含有“3天清除泌尿感染、皮肤顽疾”、“斩草除根”、“1盒见效”等夸大功效的断言,以及其他多处违反广告法律规定。
6.“天义康肾炎舒颗粒”药品广告。该广告属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并严重篡改广告审批内容,使用“专家忠告”、三名患者名义作证明,含有“彻底清楚肾虚、肾炎”、“延长夫妻生活10-20年”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保证,以及其他多处违反广告法律规定。
7.“芪龙胶囊”药品广告。该广告属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并严重篡改广告审批内容,使用“清华大学国家级特效新药”误导消费者,以“著名院士破解芪龙特效之谜”、“芪龙康复患者实录”等专家、患者名义作证明,宣传该药治疗中风后遗症总有效率高达98.37%,以及其他多处违反广告法律规定。
8.“七味活心宁片”药品广告。该广告属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并篡改广告审批内容,用“37元征服心脏病”、“二十多家权威医院”夸大药品功效,以“37元=30岁的心脏”为题发布新闻形式广告,误导消费者,以及其他多处违反广告法律规定。
9.“华佗银屑王”药品广告。该广告属未经审查发布的药品广告,使用“华佗转世,根治顽癣”、“六大权威荣誉推荐”、“皮肤顽疾的克星”、“治愈率为91.5%”等内容,保证功效和说明有效率,误导消费者,以及其他多处违反广告法律规定。
10.“仁仁百癣片”药品广告。该广告未按审查批准文件内容发布,使用专家和患者名义作证明,还以新闻形式发布,用“建议患者理性消费,先购买两个疗程”等专家咨询的形式,误导消费者。
11.“珍珠草乙肝舒康胶囊”药品广告。该广告属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并篡改广告审批内容,使用专家和患者名义,用“三步六疗程,消灭乙肝”、“全国八大权威医院推荐”,“全国九大权威媒体报道”、“诺贝尔医学奖得主布林伯格教授亲自验证”等内容作保证,以新闻形式发布广告,误导消费者,以及其他多处违反广告法律规定。
12.“复方雪参胶囊”药品广告。该广告属禁止在大众媒体发布的处方药广告,并篡改广告审批内容,以新闻形式发布,用“一代宗师名医XX访谈录”方式夸大功效,误导消费者,以及其他多处违反广告法律规定。
13.“苗毅韧胰衡片”食品广告。该广告违反有关规定,用“大约有98.7%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控制,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之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内容,宣传该食品的治疗功效,误导消费者。
14.“协和汉龙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违反有关规定,以新闻形式发布,称“首创生物治糖疗法,研制出代表世界第三代治疗糖尿病的生物制剂”,宣传该保健食品治疗糖尿病,误导消费者。
15.“活谓素”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违反有关规定,夸大保健功能,还以新闻形式发布,用“揭开胃病之谜”、“活谓素30天换个新胃”、“七种担心吃了放心”内容,误导消费者。
16.“糖必补”食品广告。该广告违反有关规定,以新闻形式发布,用“糖必补:糖尿病人首选”、“三大权威机构论证、十大著名医院推荐”等内容,宣传该产品治疗糖尿病,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国家工商总局新闻宣传中心提供)
上海某房地产公司发布“有损国家尊严广告”受到行政处罚
一家在广告宣传中擅自打出有损国家尊严广告语“依然保留法租界昔日的浪漫风情”的上海房地产开发公司,依法受到工商机关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罚款645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擅自发布有损国家尊严广告语的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今年三月份委托上海某印务有限公司印制了“××名人大厦”楼盘广告宣传品一万二千份,并在其售楼处散发,其中的广告语“依然保留法租界昔日的浪漫风情”,引起了此间众多市民的极大反感。上海市工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认为该公司的广告违背爱国主义原则,有损国家尊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并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