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强调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和保护,充分体现了坚决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的重要性,充分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一以贯之的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完成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新《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完善了一系列措施。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这样解答:
什么是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由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落实到地块,纳入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严格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向社会公告,并设立保护标志。”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的战略定位,强调了“两个绝不能”,即“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提出了严格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的具体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提出要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到2020年确保建成8亿亩高标准农田的目标。为此,此次修改将高标准农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范围。
2018年,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以建立健全永久基本农田“划、建、管、补、护”长效机制为主线,坚持保护优先,坚持从严管控,落实特殊保护制度。
2019年,自然资源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进一步巩固划定成果,重点解决划定不实、非法占用等问题,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为此,为了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管理。
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总体要求:
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意义重大。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但人多地少、人均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改变。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最优质、最精华、生产能力最好的耕地,划定并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功在当前、利及长远,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力保障,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实施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应有之义、应有之举、应尽之责,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具有重大意义。到2020年,全国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46亿亩,基本形成保护有力、建设有效、管理有序的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格局,筑牢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土地资源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