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云案
《宋史·卷三百三十》中记录了一桩杀人未遂的案子,其影响之大,几乎让整个北宋为之轰动。
此案上至天子,下至民夫,无一不对此抱有极大关注。以至于有人将这件案子,视为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人关于变法相争的序幕。
熙宁元年,登州(山东地区)有个叫阿云的姑娘,因为父母离世,正在家中守丧,其叔叔不顾她丧期未满,强行将阿云许配给同村一个叫做韦大的男人。
宋史里记载,因为韦大相貌丑陋,阿云不同意这门婚事,然而她叔叔已经把婚事定下,无法改变。
为了摆脱这桩婚事,这名叫做阿云的女子,动了杀心。
于是,这个叫做韦大的男人,在家里睡觉的时候,被阿云偷偷摸了进来,一连被砍十几刀,好在结果只是被砍断了一根手指,没有受到致命伤。
不久后,阿云被捕,主动交代了罪行。
当地的县衙以“弑夫”的罪名,判处阿云死刑。
然而,当时的登州知州许遵,对此案抱有不同的看法。
照北宋时的法律,为父母服丧期间,子女不得婚嫁。
许遵以此认为婚约无效,“弑夫”的罪名难以成立,不该判处死刑,他便把自己改判的意见上报给大理寺和刑部。
只是,许遵免除死罪的做法有些用力过猛,明显忽视了北宋的另一条法律:
“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
阿云砍断了韦大的一根手指,按照律法,绞刑也是死刑。于是,大理寺和刑部驳回了许遵的判决,将斩刑改为绞刑。
上级处理的结果和自己的判决不一样,许遵觉得不合理,于是继续上诉。
这一次,他则是扯了一张虎皮,援引了皇帝宋神宗不久前下发过的敕书:
“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首,从谋杀减二等论。”
许遵认为阿云被捕后,态度良好,主动认罪,属于自首行为,不该判得如此之重。
没想到,正是这次援引,却引得了朝中王安石和司马光两位大佬的关注。
王安石当时属于变法派,对许遵援引新法的行为很是赞同;而司马光属于旧派,认为阿云被捕之后,供认的行为不属于自首,且法令中有规定:“于人有损伤,不在自首之例。”
于是,案件开始引起了争议。朝堂上自然而然地分成了两派,学术派支持王安石,法例派支持司马光。
王安石主张从轻论,司马光坚持依法论。期间,两派关于此案的批折与奏章,经常是你一执行我反对,争论不休之下,朝堂不得安宁。
慢慢地,事情的影响越闹越大,从朝廷到民间,开始引起了巨大的争议,影响也越来越大。
这种争论整整持续了一年,到最后,连天子宋神宗也出来站队。
当时,王安石主导的变法派,认为法律需要革新。革新的内容里,很多条例都有利于巩固皇权;而司马光为首的守旧派,坚持法令大于皇权,认为皇帝之前的敕书损害了法令的执行。
宋神宗的心里有所偏颇,直接拍板下诏书免除了阿云的死罪,改判成“有期”编管。
编管期间,阿云又碰上大赦天下的诏令,没过多久便恢复了自由身。而改革派得到了皇帝了支持,旧派不得不暂时偃息旗鼓。
这个舆论深远的的案子,看似已经平静地结束,但是当时谁也没想到,旧派会把这个案子坚持了近二十年。
案件发生后十七年,宋神宗去世,变法派也因自身的问题走向失败,司马光重归权力中心后,翻出了这桩旧案,重新改判了案件的罪名。
注:有野史云,司马光重判案件后,又处以阿云死刑,然未见史料,不予置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