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耀坤
人性的恶是生来有之,并不是哪个社会的产物,它不带任何社会属性。只是在清正廉洁的社会里,人性的恶就被公平正义所抑制,它难以祸害出来,而在污水横流的社会里,人性的恶即便泛滥成灾。
以前有些学者把人性的恶(自私利己)归纳为因私有制社会的出现而造成的。认为人类最早的原始社会,人们在公有制情况下,人性是善的,后因私有制在社会上出现,便将人性扭曲朝恶转变。他们对人类的原始社会作了极为美好地描述:那时的人们在公有制的基础上,过着人人平等、没有压迫、没有剥削的生活;是人性的善、利他、为公的精神表现得最好的社会。
自此以后,由于社会上出现了私有制,就将人性引向恶的方面(自私利己)发展;在私有制这块沃土上,人的“自私利己”愈演愈烈,竟到了“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的地步。
近代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其所著的《国民财富其及研究的原因》一书的序言里,这样描写过人类最早原始社会所出现的状况:“也仅仅由于他们的贫乏,他们将杀死老幼患病者或抛弃森林里听其他们让野兽吃掉。”这一点就说明了在原始社会里,人的“自私利己”之恶念同样存在,若当时的人们没有“自私利己”之恶念,就不可能做出杀死或抛弃老幼患病者的行为。
人类在远古的原始社会里,假设确实经历了一段公有制社会,在那里是人人平等,没有剥削,没有压迫的社会。然而,即便有那样的社会,也是由它特定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因为在古老的原始社会里,人类对大自然的征服能力极为有限,个体劳动只有在群体劳动中才能获取食物。(例如群体猎取大象)当时个人的劳动所得只能养活自己,不能产生剩余价值,在劳动不能产生剩余价值的情况下,就不存在有谁剥削谁的现象。那时的人们在智力和体力上差别不大,大家都生活在一片恐怖的原始森林中,野兽多而凶猛,人们若不抱成一团,随时都有被野兽吃掉的危险;在这种生死攸关的环境下,人们只有精诚团结,和睦相处,才能使自己存活下来。因此,在这种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欺诈和压迫的现象就不可能出现。
这是不是就可以证明在原始社会里的人,他们就没有“自私利己”的恶念存在呢?当然不是!人的“自私利己”之恶念,它不是哪个时代的产物,而是人生下来就具有的。只是它在原始社会里,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允许它表露出来罢了。
因此,人的“自私利己”之恶念,并不是从私有制这张万恶的温床上繁衍起来的,与私有制没有必然的联系。
我们要抑恶扬善,不应在将私有制变公有制方面下工夫,世界的历史已证明了这一点;而是要对人们心灵的启迪和教育上去探寻。因果报应的理论,是抑恶扬善的法宝,给作恶人震慑,给行善人鼓励。中国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时间一到、必定会报。西方的苏格拉底,他用神厄洛斯告诉人们的话,更具体的说明善恶因果的报应:“简而言之,厄洛斯告诉人们说,一个人生前对别人做过的坏事,死后每一件都要受十倍的报应。……同样,如果一个人做过好事,为了公正、虔诚,他也会得到十倍的报酬。”(《理想国》第十卷)
这些古老的箴言对人们抑恶扬善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都属空泛的道德范畴;对人们的心灵只是有些软约束,然对私欲膨胀的人们的行为缺乏束力。
近代,十八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卢梭,他认为要在社会上更好地抑恶扬善,单靠道德教育是不行的,必须要全社会的人订立契约。大家都按自己所签订的契约作为行为准则,恶行就会大大地减少,因个人的损人利己的恶行在契约中不许出现。
卢梭撰写了一本《社会契约论》名著,他写道:订立社会契约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就是要寻求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够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和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他阐述了每个人在契约中都会得到主权,这种主权并不是上级和下级之间的约定,而是共同体和它的各个成员之间的约定。它是合法的约定,因为它是一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它是公平的约定,因为它对一切人都是共同的;它是有益的约定,因为它除了公共的幸福而外没有任何别的目的;它是稳固的约定,因为它有着公共的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为保障。
人们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在契约中,每个参加社会契约的人都不能让自己的幸福影响到别人的幸福。契约要求所有参与订契约的人共同遵守,每个人依约要全部奉献出自己,私心杂念在契约中被涤除,恶行恶果在契约和他人的阻止下不能成行。
有了社会契约的硬约束,再加上因果、道德的宣传,人类的抑恶扬善就会持久快速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