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强调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农民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关键力量,作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核心载体,应当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
自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先锋社成立至今,世界合作社运动已经走过了一百七十多年的峥嵘岁月,其在社会经济领域的功能价值也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从我国发展实践来看,合作社这种组织形式已经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完善乡村治理等方面发挥出独特的功能价值。
一、合作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主体
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骨干力量。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的各个方面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乡村振兴的关键是产业兴旺,产业发展是农村政治、社会、生态、文化振兴的基础。我国的合作社是产业组织,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带动分散的小农户以较高的组织化程度、一体的组织结构、适度的组织规模发展农业生产、参与市场竞争。实践表明,通过同业联合和地缘联合等方式,合作社带领小农户实现了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已经成为农村地区促进产业集聚、推动产业发展、带动产业升级的重要力量。
合作社协助改善乡村生态环境,实现生态宜居。实践中,一些合作社出资修路铺桥、改善所在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条件,一些财政项目支持建设的农村基础设施交由合作社管护,扭转了农村公共设施“有人建、无人管”的局面。农民合作社在组织农民发展生产和开拓市场的同时,也承担了美化乡村环境、改善农村面貌的部分职责。
合作社有助弘扬传统文化,实现乡风文明。农民合作社本身立足农业、扎根农村,在弘扬农耕文明和优良传统方面有着天然的传承功能。通过组织开展各类文化活动,合作社能够向农民传递互助合作、诚实守信的价值观念,丰富农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乡村文明建设发展。通过发展休闲农业、观光旅游等产业,合作社能够成功地向城市消费者展示农耕文化,用“乡景”留住城里人的“乡愁”,进一步密切城乡关系。
合作社助力完善村民自治,实现治理有效。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提高乡村治理能力,是实现农村安定有序发展的迫切需求。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最了解农民的利益和诉求,在收集民意、集中民智, 协助政府贯彻落实“三农”政策,提升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等治理能力,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等方面有着天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合作社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实现生活富裕。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了原地就业的机会和场所,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了载体和平台,让“老乡”找到了一条稳定增收、长效致富的小康之路。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社均可分配盈余达10万元,入社成员当年分配盈余1600元,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
二、合作社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有效载体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要内涵是要继续深化农村改革,而改革的一个核心任务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
深入推进农村改革,是要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激活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合作社“生产在家、服务在社”的组织特点,就是在坚持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联合起来解决农户办不了、政府管不了、企业帮不了的问题。这种特点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方向和要求完全契合,能够有效地实现改革目标,是深化改革进程中值得重视的组织形式。
十九大报告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为继续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明确了基调、奠定了基础。新形势下,土地制度改革始终要把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作为主线,通过推进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明确土地所有权、稳定土地承包权、盘活土地经营权。实践中,以合作社为载体,各地已经探索出多种“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不少地区组建了农机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等,通过土地流转、入股、托管等模式开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激活了农村土地、人力、资本等要素的潜能,解决了人地分离的后顾之忧,实现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预期目标,经验值得好好总结。
三、合作社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环节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关系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对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发展依旧存在着经营规模小、方式粗放、劳动力水平低、组织化程度低、服务体系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生产端与日益升级的消费端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凸显。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现代化转型,培育一批符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至关重要。
农民合作社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构成。实践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