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报道,成都某小区住户回家从凌晨0点至2点开门者,需先交2元开门费,凌晨2点以后交5元。“开门费”在成都的不少老小区都有这种不成文的规定。这就引发了不少争议。
针对这一现象,有人认为老小区收取凌晨开门费是合理的,毕竟门卫挺辛苦的。也有人认为物业就是为业主服务的,开门是理所应当,物业不应当以各种理由再对其分内之事收费。
那么从法律角度,物业是否有权对额外收取凌晨开门费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如果关于开门费的相关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业主和物业方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而据新闻报道,该物业收取开门费的规定是不成文规定,并没有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相关约定,物业是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收取开门费的。那么业主大会的该规定是否合法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等等。
根据该条第二项,全体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将相关约定纳入相关的业主管理规约,形成全体业主的意思自治,全体业主对该决议都应当遵守。
根据新闻图片显示,收取凌晨开门费的相关决定已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故如果该决定确已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则各位业主应当遵守。
当然,如果各位业主对业主大会通过的该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法院起诉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