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多数购房者都是通过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房屋, 其中有一些人不免相信开发商信誓旦旦的保证,按揭贷款一定可以申请下来,然后购房者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之后,银行按揭贷款没有申请下来,那么就真的悲剧啦!
其实,很多人并不知道,商品房买卖合同和银行按揭贷款合同是两个彼此独立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主体为开发商和购房者,银行按揭贷款的签订主体为贷款银行和购房者, 因此按揭贷款批准与否的权利主体是银行,而非开发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购房者因为个人征信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导致按揭贷款申请不下来,无法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可以向购房者主张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或者之前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购房者。
那么,如何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呢?就是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如果按揭贷款未获批准,开发商应将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