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
先解释“名”,所谓“名”者,按照文中的看法,基本上是一种社会规范,或者说一种既定秩序。当然,这里的规范是很狭义的规范,主要是指行政,威权这个层面的规范,否则那“名”和“礼”岂不就没了区别。以“名”为始,这一章比较明晰地展示了夫子具体的国家政治处理的大纲,我们来看这其中的具体步奏和逻辑。正名,国家权威的组织化实现,这是起点,其本质用我们现在的政治术语来讲就是订立宪法;言顺,国家政策的推广执行和具体的行政行为;事,行政效果;礼乐,这里应该是泛指移风易俗等意识形态建设;刑罚,国家法律系统。在这个链条中,我们可能最为不满的夫子给法律系统赋予的地位并不太高,只是简单的将其列为意识形态建设的自然结果。这固然有儒家不重视形式化,逻辑化的法律系统有莫大的关系,但我们也要说,夫子的这个政治路径的实现并没有大的失误,这个结论即便是今天对我们还是有很切实的指导意义,要理解这一点我们还需要稍加说明。
其实也很简单,我们只需要注意所谓“宪法”和后面的“法律体系”虽然都是“法”,但二者却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具有了名称上的误导性。“宪法”的本质是确定“人”,这也就同时意味着宪法是有超越性的,显然,不同文明对这个观念,或者说概念吧,看法差异甚大,这个现实也使得一个具体社会的宪法实际上分为了两部分,即成文的,和无法成文的,即潜在的。我们再来看诸如部门法,专门法这样的“法律系统”,实际上这样的法律是形而上学的一个社会结果,自然是会被意识形态系统,这个形而上学的直接社会推论所涵括,并为其所生发。综合以上,夫子的这个社会治理路径自然是可接受的,最多就是时代背景的差异导致的一些具体环节上的不同看法罢了。
13.4 樊迟请学稼。子曰:“吾不如老农。”请学为圃。曰:“吾不如老圃。”樊迟出,子曰:“小人哉,樊须也!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焉用稼?”
夫子与弟子的这段对话算是对“小人”这一著名观念的去污名化,所谓“小人哉,樊须也!”,翻译成现代汉语,无非就是“樊迟啊,还是学学技术好了”。说孔夫子和儒家就一定鄙视体力劳动吗?也不尽然,儒家只是不屑于纯粹的技术化劳动,所谓君子不器。论语中夫子评价自己时不也自称“幼时鄙,故多能事”么?难道夫子还会羞愧于自己的历史不成?
13.18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二者初看上去均是不同层面的正直的体现,前者是法理的正直,后者是伦理的正直。我们要说,伦理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其位置是要高于法理的,因为伦理源自人的历史,源自完整的人类世界,而法理源自形而上学,即在本质上破碎的意识形态世界。所以才有了孔夫子在面对二者时的这种判断。
为了进一步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我们再来研究一个更为直接的伦理活动,这就是婚姻。婚姻在本质上是人的伦理行为,它要求行为主体是自律的。但现代社会的婚姻关系却渗透了过多的法律因素,这就使得婚姻的质量大幅下降,或者说婚姻的伦理基础遭到了破坏,当这种破坏到达了一定的程度,其实所谓婚姻就已经不能再被称之为“婚姻”了,最多也只是名存实亡而已,只能沦为一种普通的人际关系。用这个例子是想更为直观地说明,当法理无所顾忌的越过自己应有的边界,以下犯上,蚕食伦理的区域时会发生什么样的状况。我想这也是孔夫子在本例中想要表达的真实意思吧。当然,我们要说,法理和伦理的相互关系及其变迁实际上是一个历史过程,绝不是三言五语能予以说明的事,这是一个异常庞杂的领域,就不再这里细说了。
13.20 子贡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君命,可谓士矣。”曰:“敢问其次。”曰:“宗族称孝焉,乡党称弟焉。”曰:“敢问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硜硜然小人哉!抑亦可以为次矣。”曰:“今之从政者何如?”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算也?
这段话很好理解,引用其只是想说明,孔夫子在界定“士”时,虽然是自上而下述及,但如果我们倒过来看,那不就是达成“士”的阶梯吗?先从最基本的“小人”做起,通过学习和修习,成就“士”或者说“君子”。
13.28 子路问曰:“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子曰:“切切偲偲,怡怡如也,可谓士矣。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
同上,这里提及的“士”也可以简单做“君子”理解。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把事情颠倒过来处理可否?即朋友和睦而兄弟督促。所谓朋友,志同道合者而已,这种人伦情感是基于人格和学识的认同,而兄弟间的情感一般是基于血脉和成长的相知相伴的自然感情,显然,颠倒过来就悖逆了这两种情感的本质属性,当然不可以。我们甚或可以再适当引申一下,即情感实际上和思维是一回事,缺失了思维的情感是濒死的,虚假的情感,反之也是如此。
13.29 子曰:“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
13.30 子曰:“以不教民战,是谓弃之。”
这两段是孔夫子的“战争论”的简化版,但起码说明了孔夫子并不是简单的一味拒绝战争,实际上我们说战争既然是社会现象的一种,那么儒家就不可能完全置之不理。但夫子的原则也很简单,即战争也要善人“教之”,这当然不是教什么战争技术,比如后世的什么军事学,兵法诸如此类。而是“为什么而战”,解决了这个问题,战争才有正义,原则和合理性可言,也才能被接纳为人类的正常社会活动之一。后面一句更是强调这个观点,没有目标,没有道义驱使的暴力行为恐怕最多只能被称之为斗殴,甚至虐杀,这接近于动物的行为,而非人,战争是只有人才会有的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