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无待令式的内容——第二种实践原则
6.2.1 行为的客观目的
假如义务这个概念会有意义,会定下我们的行为律,那么,这个观念一定要由无待令式表示,不是由有待令式表示:至少这一点,我们已经看到了。假如必定包含一切义务的原则的无待令式是会有的,这一个令式对一切实际应用的意蕴是什么,我们也已经得个明白清楚的概念了(这是一个很要紧的事情)。可是,我们还不能够不待经验直接证明实际上有这么一个令式,实际上有个绝不依赖任何一个动机,只凭自身的权威就可以发绝对的命令的实践规律,并且遵行这个规律就是义务。
要得到这个论点,最关紧要的是:我们要知道我们绝不能够由人性的特点证明这个原则是实有的。
这个论点是:包含一切义务原则的无待令式
或者:包含一切义务原则的道德准则
或者:有一个准则,我们按着它行为一定是道德的
这样一个令式,一定不能起源于人性,也不能来自经验。因为这个准则是至善的,而人性或者经验包含有恶。这个准则只能从理性得出。
用“自己的格准能否成为普遍的规律”这个规则来判定自己的格准是否是符合道德律,是道德的哲学总结。它实际上有赖于经验的判断。我们需要通过经验的判断,才能得出这个格准是否能成为普遍律的答案。比如,我们根据经验总结出自然用人的感情以达成美好的生活,因此自杀不能成为普遍的准则;我们根据经验的判断得知,假许诺将导致许诺的无效,因而判断假许诺不能成为普遍的准则。“自己的格准能否成为普遍的规律”这是一个哲学的总结,不是一个形而上学的原理。
越少的主观冲动遵从义务的命令,越多的反对他,却总不能够把这个规律的强制力或这个规律的效力削弱分毫,这样,义务的命令的宏伟和固有的尊严就也越看得明白。
因此,无论什么经验的成分,不仅不能够帮助道德原则,而且反而极不利于道德的纯洁性,因为绝对好的意志的真正的无量的价值就在于行为的原则完全不受偶然理由(经验只能提供这种理由)的影响。
经验的偶然性见之前的笔记。
假如有这么一个必然律,那么,就可以完全不待经验而证明这个定律与有理性者的意志这个概念连在一起。要证明有这一种连结,无论我们多么不情愿,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到形而上学里头去;可是,不是到理论的哲学内去,乃是到道德的形而上学内去。实践的哲学不是要找出实际发生的事情的理由,乃是有找出理应发生的事情的规律(尽管这件事情始终没有发生),就是要找到客观的实践规律……但是,我们在这里是要讨论客观的实践规律,因此我们要讲的是那在意志全由理性决定这个范围内的意志与它自身的关系。在这个范围内,任何涉及经验的事物当然要排除掉,因为假如纯由理性自身决定这个关系(这样决定的可能正是我们现在要考究的),那么理性一定是不待经验而这样决定的。
前面是从规律的普遍性得出判定格准能否成为普遍律的判断标准,但是并没有讨论到规律是什么。康德从这里开始要考察这个规律的具体内容。从前文关于道德律的讨论,我们可以很容易明白,这样一种规律不能来自经验。因为经验的善只是偶然的善。小车没有意志,小车的运动绝对的遵守物理定律,因此我们可以从小车的运动中总结出物理定律。人有意志,意志会使人的行为背离行为的客观规律,因此我们不能从人的行为的经验中总结出行为的客观规律。
实践的哲学的目的是找出行为的客观规律,而人的经验的行为是不一定符合客观规律的,那么实践哲学的任务就不应该是找到实际发生的事情的理由,而是实际发生的事情中有哪些是符合客观规律的,即哪些是应当,哪些是不应当的。按康德的观点,符合客观规律的行为是应当的,因而康德的道德律就是行为的客观规律。
意志是被认为决定自己依照某些规律的概念去行动的一种能力。这一种能力,只是有理性者才有的。充作意志自决所根据的客观理由的根据就是目的;假如这个目的是纯然的出于理性,它一定是适用于一切有理性者的。反之,只是达到这个目的之行为所以可能的条件的事物,叫做工具。欲望的主观根据是冲动,意志的客观根据是动机;所以根于冲动的主观目的与根于一切有理性者所共遵的动机的客观目的有个分别。
依照某些规律的概念,就是格准。康德在这里讲述到了意志的一些基本特征。意志是按照格准行为的能力,即有多种可选择的行为时,意志可以根据格准选择某种行为做为实践的行为。
康德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包含了一个前提条件:所有的行为都存在一个客观上的目的。要注意,是客观上的目的,不是行为客观上存在一个目的。前者是有且仅有一个目的,这个目的是所有行为共同有的目的;后者是行为必定有目的,但行为的目的可能不同且有多个。这个客观上的目的,如果纯然的出自理性,必定是适用于所有的有理性者。如果不是适用于所有的有理性者,那么只能是达成这个客观目的的一个条件,即工具。
康德的论证包含了一个前提,行为必定有目的,即意志做出行为的选择一定是出于某种目的。这里,可能有点混乱,意志到底是根据格准还是目的做出行为的决定?两者都有。比如,经营商店的目的是获取收入,经营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可以诚信经营,也可以贪小便宜,也可以卖假货——格准即如何达成目的的行为原则。道德的价值不在于目的,所以之前论及某个行为的道德价值时只会考虑行为的格准。不过,获取收入不是经营商店的客观目的,而是经营者的主观目的。如果经营者能够克服主观目的,完全的按照客观目的经营商店,那么经营过程中经营者的行为必然符合行为的客观规律,具有道德价值。
上面经营商店的获利目的就是康德的根于冲动的主观目的,这个目的只属于经营者,不属于所有的有理性者。因此经营商店还包含着一个属于所有有理性者的客观目的。这个目的是什么,且看下文。
假如实践原则撇开一切主观目的,那么,他就是形式的;假如它依据于主观目的,即依据于冲动,那么,它就是实质的。凡是有理性者任意取为他行为要达到的结果(实质目的)完全只是相对的;因为只是由于这些目的与行为者的欲望的关系,这些目的才有价值。因此,这些目的不能够产生普遍的必然的原则,就是,不能够产生适用于一切有理性者并使一切意志不得不遵守的实践规律。所以,一切这些想多的目的只能产生有待令式。
经营者的获利目的的价值只在于经营者,因此主观目的不能够产生适用于一切有理性者的目的。有理性者的目的也不应该由此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