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已经辞退了两名试用期员工,接下来这个月又得再处理一名。都说没有辞退过人的HR,不是一名合格的HR,如果单从这点讲,hr弟还算合格。但确也并非我愿,HR每次的招人,都是奔着“三赢”的局面去的,新人有好的发展、企业因新鲜血液促进公司发展、HR因招对人圆满完成任务,就像红娘促成了一对好姻缘。可往往,老天都不会总如人所愿,就得面临开人的问题。
第一个试用期被辞退的是一名销售助理,原本招聘入职岗位为副总助理,可是这名副总是业务型副总,整天都在外面跑市场,又没有带团队,想要助理协助做商务工作,需要外面应酬,可这新来助理又做不到,所以除了帮忙报销贴发票外,很少有具体的活。于是试用了三个多月后,转做销售助理,但又试用了2个多月,用人部分发现不合适,但又觉得能做点事,犹豫再三,最后拖延到6个月后才处理。
第二个试用期被辞退的还是一名销售助理,面试时被寄于厚望,结果来了3个月彻底失望,表格错误一堆,脾气还很大,完全不接受他人建议,跟助理团队无法相处,最后在第四个月辞退处理。
第三个试用期将被辞退的是一名总监助理,试用期到今年正好3个月,被辞退的理由大致是思想僵化、不会沟通、情商低、固执已见。此前已经正式沟通过并表过一次态,接下来本月要明确表明公司辞退的态度并办理手续。
试用期,企业是有权力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前提是企业能够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说实话以上三个案例都没有十足的证据,至少没有书面证据来证明,但仍然还得按“不符合录用条件”来处理,这是难点、也是风险点。
先说风险点,企业没有书面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尤其像第一个案例,已经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员工完全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即使没有超期,像第二、第三案例,没有书面证据,员工一样可以申请仲裁,企业也多半会败诉。
难就难在从法律层面讲是违法的,却又要不违法的处理,如何做?可以有效规避这类风险呢?根据我不成熟的经验,总结如下:
1、招聘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要清晰。很多管理人员都没想清楚自己要什么人,就天天催HR要人,而很多HR也怕天天被“刁”,干脆就按业务部门的要求招人。结果就会出现害人害已的局面,比如第一个案例,其实这名销售型的副总,需要一个能够带得出去,一起做商务的助理,能喝酒、能应酬,可是其自己诉求表达不清晰,结果按内勤助理标准给配备了,所以只剩下贴发票适合干。
2、试用期要足够长。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签订三个合同,允许试用期6个月。一定要把这个条件充分利用,很多企业喜欢首次合同签订1年,那就最长只能2个月的试用期。2个月对于有些岗位确实还很难看出一个人是否合适。而我习惯的做法是,合同签订3年,试用期按6个月,但是企业可以提前转正适合条件的员工,大部分人三个月就可以转正。这样在法律层面至少还有3个月的灵活期,不至于出现延长一个月试用期,就成了重复约定试用的违法行为。
3、录用标准要有,试用期考核标准更要有。入职2周,我们都要求用人部门与新人约定试用期考核标准,一张表格,列出几考核事项、考核标准,双方签字,HR存档。手段虽然高明,可遇上没有管理概念、没有法律概念的管理者,也是头大。比如第三个案例,这名部门总监迟迟不能提交试用期考核标准,真是“任你风吹雨打都不怕”,只会一句话,人不合适,你们HR去处理。可没办法,人家皇亲国戚,HR不去处理,下次处理的就是HR。人在江湖飘,时时准备挨刀。
4、结果要有,过程更要有。试用期考核表是结果,过程除了HR的定期跟进记录外,更重要的是业务部门主管要定期与新人沟通,尤其在新人在表现出不符合标准时,必须得正面、严肃提出来。有些主管就碍于面子,扭扭捏捏,只愿意在背后说人不是,从不正面跟人家说。案例三中的员工在与其面谈时,就反映出,既然我做得不好,为什么都不说,不说我怎么知道哪里不好?如果真不符合录用标准,务必要留下书面证据。有效的方式是三方面谈,提出不足点,让员工写改善计划,立下承诺。证据是最难的,用人的主动权还是业务部门,很多时候真拿那些业务主管没辙,至少我还无法做到,否则也不会一年辞退三个试用期员工的现象。
5、有法度,也得有温度。这里的法除了国家的法律,还得要遵守“家法”,也就是企业的制度,有时就是老板的一句话,可能这话还是与法律相冲突,但HR有时生活所迫,还得成为老板的打手。比如第一个案例中,明显已经过了6个月的试用期,还得昧着良心不给员工补偿金。当时为了说服那位销售助理,跟她谈天说地,聊理想、聊人生,聊了整整两个小时,最终让其心不肝情不愿的签了个人原因的离职申请。HR是新人的娘家人,如果新人在婆家受了委屈,别管有理无理,如果得到的都是冷眼冷脸、冷言冷语,往往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很有可能激化矛盾。
每个人都有适合自己的土壤,正如上次有案例三中的姑娘聊的,如果哪天我来找你聊辞退的事儿,并不是说你不优秀,能力不行,只是不适合。也许是跟岗位不适合、也许是文化不适合、也许只是跟你的领导不对眼。
树挪死,人挪活。不适合对双方都是伤害,何必勉强,不如各自放对方一条生活,也许都能活得更好,免得在此耽误青春,误了卿卿性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