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制公司和合伙型企业为常见的市场经济主体,两种框架的选择在于投资者对自身责任承担、税负轻重、融资难易和发展期限长短的综合考量。
具体而言,在承担责任方式上:法人制企业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合伙型企业(除有限和合伙人外)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税负上:法人制企业受《企业所得税》调整,包含着25%、20%、15%企业所得税,在股东分红后也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而合伙制企业因不具有财产的独立性,在所得税征收上,不是按《企业所得税》法所调整,而是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中按个体工商户所得进行5%~35%之间纳税。在融资难易程度上:法人制企业因跟多资合性,方便后续的增资补充公司资本,合伙型企业因人合性,新入股的一般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所以对增加企业规模存在一定阻碍;在发展期限上,合伙企业一般更偏向于短期盈利项目,基于合伙人相互信任下,对企业框架组织规范性要求不高。而法人制企业,为了制衡股东利益,具备更加完整的组织框架。
合伙型企业的所得税因缺乏专门系统的《合伙企业所得税法》,加之,我国税法立法体系并不完善,实践中,一边税收实务问题日益暴露,一边通过颁布新的税法文件进行漏洞填补。导致了税法体系的混乱,有关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又散乱在各规范性文件中。所以,笔者本文的目的是先梳理合伙型企业所得税一般纳税政策,然后进一步对多层合伙企业税务筹划和律师事务所的所得税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