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讲| 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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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金某行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8km/h、金某行驶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2km/h、金某行驶速度99km/h。 2012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月6日21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检察院以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驾驶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张某某、金某到案后先后供述“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在面临红灯时,“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二被告人上述供述与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可以反映出其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能的竞技心理。从客观行为上看,二被告人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从行驶路线看,二被告人共同自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点和终点。综上,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 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应从其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危害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其对道路交通秩序、不特定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的程度是否“恶劣”。本案中,二被告人追逐竞驶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从以下情形分析,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第一,从驾驶的车辆看,二被告人驾驶的系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第二,从行驶速度看,总体驾驶速度很快,多处路段超速达50%以上;第三,从驾驶方式看,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第四,从对待执法的态度看,二被告人在民警盘查时驾车逃离;第五,从行驶路段看,途经的杨高路、张杨路、南浦大桥、复兴东路隧道等均系城市主干道,沿途还有多处学校、公交和地铁站点、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路段,交通流量较大,行驶距离较长,在高速驾驶的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民警盘查的紧张心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述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危险,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故可以认定二被告人追逐竞驶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情节恶劣”。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保证不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故依法作出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
第一,对“追逐竞驶”应当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予以认定 追逐竞驶,从一般意义上理解,是对追赶行驶、比赛驾驶速度或者比拼驾驶技能的状态的描述。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据该规定,刑法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驾驶人。犯罪人主观上为故意,并且从实践中的具体情况来看,较常见的是出于行为人为了比拼驾驶技术、追求飙车的刺激感、与其他行驶中的车辆斗气或出于其他动机而实施。本案例中结合行为人主观状态和客观行为,行为人构成了追逐竞驶:首先,从主观动机上看,本案中二被告人到案后先后供述“一起出去晃晃、兜兜、跑跑路”,后又先后具体分别供述“自己手痒,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有段时间没开过了,手痒、心里要感受驾驶这种车辆的快感,所以就一起驾车去了”“开这种世界顶级摩托车心里感到舒服、刺激、速度快”“享受这种大功率世界顶级摩托车的刺激感”,可以印证二被告人出于追求刺激进行驾驶的主观意思联络。其次,从竞技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分别供述“只管发挥自己的驾车技能”“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在面临红灯时“相信自己操控车辆的技能闯过去不会出事”“相信自己的驾车技能”“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这也得到相关证人证言、街面监控的印证,可以印证其相约竞技的驾驶心态。再次,从行驶路线上看,二被告人均供述行驶路线系一起自浦东新区乐园路99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谁先到、谁就等谁”,这也得到相关证人证言佐证,可以证明二被告人共同约定了驾驶路线的起点和终点,从而补强二被告人的竞技驾驶心态。最后,从行驶状态上看,二被告人均系驾驶依据法律法规不能上牌的大功率摩托车,反复并线、随意曲折变道超车、绝大部分路段超速、高速行驶、逢车必超,在行驶途中还屡次闯红灯、相互超越,这也有街面监控视频、测速鉴定意见、二被告人多次及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从客观行为方面进一步印证二被告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状态。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刑法所规定的追逐竞驶。
鉴于本案例中二行为人属于同向行驶,且设定了一个共同驾驶目的地的情形,而实践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可能还存在其他的行为表现形态。比如,有可能仅为1人在道路上飙车,以特定的或不特定其他车辆作为追逐目标,且没有设定目的地;有的是2名以上的多人实施的追逐竞驶行为;有的则可能是2人或2人以上人员非同向竞驶,而是反向行驶,但约定了一个共同驾驶目的地等等。鉴于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多样,不是仅限于案例中这一种情形,经征求刑一庭、刑五庭和公安部意见,裁判要点第一条立足案例的基本案情,但作了适度延展,将追逐竞驶行为表述为:“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追逐竞驶”’。也就是说,司法实践中认定追逐竞驶,一方面要求符合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的要件;另一方面,机动车驾驶人员不论有几人,不论是否设定了行驶的起点和终点,也不论是同向而行抑或是反向行驶的,只要具有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追逐竞驶行为。
第二,“情节恶劣”应当从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造成危害的程度、危害后果等方面认定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个新增罪名,其侵害的客体主要是道路交通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的“情节恶劣”,是评价追逐竞驶行为应否人罪的重要条件,一般需要结合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及所造成危害的程度、后果等方面,分析其对道路交通秩序、不特定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威胁的程度是否达到恶劣来判定。 本案例中,二被告人虽然具有驾驶资格,但其行为被认定属于情节恶劣,是根据以下情形综合进行判定的: 一是二被告人追逐竞驶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规定:驾驶无牌照改装的大功率摩托车,在密集车流中任意穿插变道,曲折变线,多次闯红灯,致使沿途正常行驶的车辆纷纷闪避;交管部门监测到二车至少在四个路段超速行驶,并且其中在三个路段超速接近限速的1倍,造成所经路段交通秩序混乱。 二是案发时恰逢周五晚高峰,车流和人流均十分密集。二被告人行驶路线长达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追逐竞驶行为足以对途经人员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三是在交警对其拦查时,不仅不配合盘查,反而加速逃离,逃避执法。 综合以上三方面情形,本案例在裁判中认定被告人行为属于情节恶劣。梳理本案法宫判断“情节恶劣”的依据,可以提炼归纳为三点:一是追逐竞驶中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二是扰乱了沿途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或居民生活秩序,引起人员、车辆恐慌;三是足以威胁途经人员、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 裁判要点第二条主要根据本案例的情节,对“情节恶劣”判定标准进行了概括。征求意见中,对该标准的表述,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具有超过限速50%以上、闯红灯、强行超车或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行为之一的,即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人追逐竞驶的,应当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情节,判断是否构成情节恶劣。第三种观点认为,宜表述为“行为人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具有超过限速50%以上、闯红灯、强行超车或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行为,足以威胁途经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也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考虑到如果按第一种观点界定“情节恶劣”,可能导致该类危险驾驶罪的人罪门槛过低,打击面过宽,不符合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而按第二种观点界定“情节恶劣”则过于原则,对“情节恶劣”的限定失之笼统,司法实践中不易把握,操作性不强;第三种观点则存在表述不明确、不清晰的问题,尤其是前面所罗列的几种具体情节是只需具备其一即可,还是需要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不清晰。经过研究,最终裁判要点第二条表述为:“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于危险驾驶罪中情节恶劣的情形。也就是说,行为人追逐竞驶行为“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不论被告人是实施了其中几种,还是只具有其中一种情形,只要其行为达到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程度的,即可认定情节恶劣。这样表述明确了判断“情节恶劣”的底线标准,即必须达到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程度。 总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犯罪与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相比,侦查比较困难、取证难度较大,但其社会危害性显而易见。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罪成立时,应当从行为人主观故意和动机、客观驾驶行为、危险状态评估三个方面深入辨析,并严格依照证据裁判原则予以认定。
三、提升
第一,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竞合的问题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对此问题做了规定,即“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款规定,界定危险驾驶罪中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还要注意同时考虑此种行为人危险驾驶罪的条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人罪条件要相衔接。只有在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追逐竞驶行为情节恶劣的,才有可能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追逐竞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精神,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而行为人追逐竞驶的行为,可以作为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由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属于严重犯罪,对于因追逐竞驶的危险驾驶行为而应当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必须注意严格把握入罪条件,同时还应当注意对这类情况予以适当量刑,罚当其罪。
第二,防止打击面过宽问题 本案例涉及的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犯罪,属于尚未造成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形,因此,在该类犯罪中也属于比较常见、犯罪危害结果在同类犯罪中相对较轻微的情况。将该案例作为指导性案例,也是希望通过该指导案例的示范性裁判,确立类似情形下“情节恶劣”的判定标准,作为该类犯罪人罪的低限标杆指导审判。司法实践中不宜再进一步放宽掌握该罪的人罪尺度,注意避免造成打击面过宽的问题。还需要说明的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中的“机动车”和“道路”,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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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距离到达实用法律认知的彼岸还有33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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