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法治
一般认为人具有双重属性,一重是动物属性,另一重是社会属性。动物属性简单地来说就是生存繁衍,优胜劣汰,这是人与动物的本能属性;社会属性简单地来说就是人与人之间能够通过主观能动性形成社会生产关系,进而影响人们的生产与生活环境,这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
狼群看似像有社会团体的一些表象,比如捕猎时能够分工合作,幼狼能得到狼群的庇护,然而这些都只是生存繁衍的动物属性表象,因为它们不会改造自然,更不会形成社会生产关系。比如,幼狼生病了或是其它的狼因捕猎、意外而伤残了,等待它们的就只有丛林法则了。但是,在人类社会,由于能够通过主观能动性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以及形成的社会生产关系,从原始社会开始,就慢慢学会医术对生病的或是伤残的个人进行救治,正是这种社会属性及社会生产关系推动人类不断向前发展。然而,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也不是那么一帆风顺,人与人的冲突、人与自然的冲突在历史的向上螺旋上比比皆是,并才渐渐地认识到了秩序或是规范对维护社会生产关系的重要性,这些秩序或是规范也就逐步发展成了我们当今时代的法律,通过这些法律来治理社会就是法治,是稳定社会生产关系,尽量避免冲突与矛盾,并推动人类社会向前发展的最为重要的手段。
公权力要在阳光下规范执行。人类的社会生产关系已经形成,除非人类灭绝,你我都不可能离开这种社会生产关系,所以说不存在绝对“躺平”一说,无论你怎么“躺平”,只要你的生命还在继续,围绕着你生命继续的社会生产关系就在,你活着就得吃、穿和住等等,那围绕着你吃、穿和住的生产和分配关系就无时不在,比如说你去买米做饭,那这个“米”就有它的生产、消费和税收环节,所以说绝对的“躺平”是不存在的。
人类社会生产关系的核心其实就是生产和分配。生产就是产出人们社会所需要的物质和精神产品,分配就是些物质和精神产品的资源配置过程。对一个稳定的社会来说,生产相对来说容易一些,分配相对来说就很复杂,且分配讲得直接一点就是由有权力分配的个人或组织来进行。(我们一般认为:社会的公平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即多劳多得,并兼顾弱小,即幼小、伤残、病残等不能劳动的弱势群体)。纵观人类历史,无论是从我国的朝代更替看,还是从世界的两次大战和无数国家间的战争和冲突看,似乎都指向分配。因此,可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平分配是维护社会生产关系稳定的核心基石,进一步来说,就是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分配的支配权—即公权力。在人类社会,公权力的执行都是由个人或组织来进行,人性的私欲在不受规范的前提下,是无法保证公权力的执行是公平公正的。
司法要公平公正执行。“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是人们对假法治的比较形象的嘲讽。设想一下,在一场甲乙双方参加的球类比赛中,获胜方会获得丰厚的奖励,如果甲方的运动员同时还拥有执裁的权力,对自己的运动员规范视而不见,但对乙方的运动员吹毛求疵或随意判罚,这种比赛不仅仅乙方会不满意,观众会更不满意,嘘声不断。要避免这种情况,最简单的做法就是球赛的裁判不能由与甲乙双方有利害关系的人来当,要由第三方来当,同时裁判还要接受观众的监督,这样就能最大化避免不公正的判罚,让甲乙双方能够尽力比赛,观众能够观看到精彩的比赛。在现实社会中,这就是司法依法独立,即人们在社会生产关系之间所产生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由与产生关系的双方都无利害关系第三方来评判,这样才能让产生关系的双方都能最大程度的接受裁判结果,双方都满意了,双方都服气地接受了,矛盾自然也就减少了。
同时,按照上面所提出的要兼顾弱势群体的原则来看,司法也要更加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比如,民工、员工讨薪等,司法要更加照顾民工、员工等弱势群体,因为他们面对老板、公司时,本身就处于劣势或者无助的地位,这时他们只能期待公正的司法能帮助他们。如果司法不能更加照顾到他们,反而容易引起社会事件,今年发生的一起刺杀女法官事件很好的证明了这一点,这本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保护弱势群体实际上也是在保护社会生产关系中的每一个人,因为如果弱势群体得不到保护而挑起社会事件,后果往往难以估量。
最后要有有强力后盾保障来促进共同遵守。这往往是法治最难的一点,也往往是维持稳定社会生产关系最难的一点,即不能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凌驾于这个法律制度之上,灾难往往是从践踏规则和契约开始的,有能力者如果不去捍卫,践踏者会更加肆无忌惮和变本加厉,最终每个人都可能得不到安全感。每个社会都有有钱有权的上层和无权无钱的底层,重要的是在这个社会每个阶层的权利都能够得到保护,上层合法获得的财富有安全,底层的劳动应该得到充分的尊重,不能被肆意践踏。
我们拿农民工讨薪来说,“恶意讨薪”一词的提出本身就是对法治的侮辱和蔑视,颠倒了事情的前因后果,欠薪本就违反了劳动法,公权力部门要做的事是帮助讨薪者追回本就应该属于他们的薪资,而不是把讨薪者作为维稳对象对待,这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因此,这个强力后盾保障就是公权力的执法部门,也是最后的一道防线。现实中经常出现一个事情得到的公正的判决,双方对结果也没有异议,但是应该履行兑现义务的一方就是迟迟无动于衷。还是拿讨薪一事来说,讨薪者走完了司法流程,仲裁或判决都下达了,欠薪的也没有异议,但有的强势的欠薪方就是不付钱给讨薪者,这时公权力的执法部门就是讨薪者最后的希望,此时如果他们也与强势的欠薪方沆瀣一气,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公权力的公信力将会慢慢丧失直到社会崩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