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又得搬出胡适先生说过话:一个肮脏的国家,如果人人讲规则而不是谈道德,最终会变成一个有人味儿的正常国家,道德自然会逐渐回归。而一个干净的国家,如果人人都不讲规则却大谈道德,最终会堕落成为一个伪君子遍布的肮脏国家。
古代的皇帝说要杀谁,就一句话的事。这,被我们都痛斥为“独裁”。而在《与恶的距离》的剧中,通过王赦的口,道出的事实是,在自诩为“文明”的国家,一个有着决定其他人前途、命运,甚至是生死的司法机构,可以绕过合法合规的流程,作出所谓的“最终判决”。
可以跳过前面的52个死刑犯,提前枪决。这合法吗?
在执行死刑之前,没有告知其辩护律师。这合理吗?
甚至没有通知家人,让他们见最后一面。这合情吗?
王赦一语中的:一个国家,要靠杀人,才能抚慰人心,才能保证我们的安全?民主法治是用来讨好 人民,讨好媒体的吗?李晓明该死,但这并不能代表民主法治要跟着一起陪葬!
在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中,法治应该有着法治的规则与流程,最大程度的保护着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那么,“犯人”是不是“公民”呢?如果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法院未最终判决之前,应该也是“嫌疑犯”而已,他也是有着公民的某些权利的。而大凡在公诉案件中,都会有国家为其安排的辩护律师。不是为了给他们洗脱罪名,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了解犯人犯罪背后的原因,从而更加完善法律体系,减少以后出现更多的悲剧。
但是,剧中的司法机关迫于舆论,为平民愤,跳过正常的、合法的流程,匆匆结案。这,健康吗?这,正常吗?王赦他们用了两年时间去调查、取证的这些努力,有什么意义呢?
之前听过罗翔的关于刑法的讲座中谈到,现代刑法的本质,既是最大程度的打击刑事罪犯,也是最大程度的保证司法的公平与公正。要约束司法和执法部门的有可能无限放大的权力,使其不受外部其他因素的影响,从而作出最大可能的公平、公正的判决。
为刑事犯罪请辩护律师,不仅是保证犯人的人权,也是在维护着法律的神圣尊严。但剧中借王赦的口提出一个更为深层的问题:我们为什么不去了解这些刑事犯罪背后的原因?从而让一个国家从法治层面上去最大程度地杜绝这种悲剧呢?
的确,李晓明确实是杀了人。但他有精神病;应思聪是挟持了幼儿园,但他有精神病;耀辉是砍伤了人,但他有精神障碍。这些人,他们的精神障碍是先天性的,还是后来形成的呢?如果是先天性的,应该怎样预防呢?如果是后天形成的,又应该如何去帮助他们呢?我想,这才是王赦当公诉案件辩护律师的最大原因。
之前报导过挺多未成年人的犯罪事件,加上之前热播的《隐秘的角落》,看到好多简友们在痛斥未成年人的隐秘心理时,我差点也相信“人性本恶”了。是啊,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用负刑事责任。他们一旦个个都是杀人凶手,反正也不用负刑事责任,那这个社会岂不是大乱了?但想想,好像不对啊!
假设“人之初,性本恶”是对的,那么现实中有多少人会承认自己天生就是个恶人?
假设“人之初,性本善”是对的,那么现在那些孩子们犯下的罪是本性,难道到了他们这一代,他们的基因变了吗?
再推而论之,人性还是善的,只不过因为环境的影响,家庭的教育,还有其他各个方面的因素,而造成了那些悲剧。那么,根源在哪?
我想,无论是人性本善还是人性本恶,一个国家完善的法律体制会体现它的正义力量。
其实我之前混淆了两个概念,人性是没有纯善与纯恶之分的,更多的时候,是神与兽的混合体。完善的法律,遏制人心想去行恶的欲望。成熟的法律,鼓励人心想去行善的行动。这个时候,世界是不是会变得好一些呢?
当有人生病而没有钱治疗时,会有相应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救治与帮助。
当我们在网络或者媒体发布言论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限制我们的不负责任与冲动。
当媒体在报道事件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要遵重事实的客观态度。
当这一天真的到来时,我相信当我们看到老人摔倒,一定会毫不犹豫的把他们扶起来。因为,我们背后有着“法律”在支持我们。而不会裹足不前,或是一声叹息:人心不古!那时的阳光,相信会更灿烂,更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