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出租房子给人做工厂,发生火灾,也构成犯罪!
核心观点:房东明知自己的民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擅自改变用途和性质,将没有配套消防安全设施的民用住宅楼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2013年4月3日,郑晓生以每年58000元向被告人叶××租用一栋四间五层民楼作为生产场地。叶××在未按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设施且明知郑晓生租用其民楼用于文胸海绵罩杯定型加工的情况下仍然将楼房出租。后来改作坊发生火灾,导致12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叶某作为房东被指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罪。
辩护人提出:1、叶××在事故中的责任较小;2、叶××过失程度轻微;3、被害人已得到赔偿,善后工作已经完成,事故产生的社会矛盾已经消除;4、叶××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综上,请求对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认为,叶××明知自己的民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仍擅自改变用途和性质,将没有配套消防安全设施的民用住宅楼出租给他人从事生产经营。因安全生产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各被告人的行为侵犯劳动者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