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地契背后的历史
文/张守权
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时代,土地一直是私有的。既然是私有财产,土地买卖便合理合法。毕竟土地是关乎国计民生的不动产,因此,在土地交易时,买卖双方往往都会以一纸契约立此存照。千古以来,不同时期都有不同格式的地契,但其中大抵都不乏交易双方、地邻及中保人的姓名,还要写清土地的面积、价格、交易时间等不可或缺的内容,以此来证明曾经的土地今已易主。地契是交易的当时人们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物证,一份份地契的背后都浓缩着一段段业已斑驳的历史。
前不久,笔者有幸收到著名文化学者、收藏家王锦思先生寄来的三张有关伪满时期地契及土地执照的图片,其中一张为地契,另外两张分别是土地执照的正反面。这一张张发黄纸片的每一个角落无不向人诉说着七十多年前那一点一滴的经年往事。
地契产生于康德七年(1940年,康德系伪满洲国年号,1934年为康德元年),一年后即康德八年,与此交易相关的土地被买地者办成土地执照,从此,买地者宋嗣元成为这块土地的合法拥有者。
土地交易的《契约书》是一张白白的薄纸,其右侧印有蓝色隶书“德惠县郭家村公所”八字。村公所系伪满时东北农村的地方组织,其地位大抵相当于今天的乡镇政府,彼时,县以下没有乡镇这一级行政单位。《契约书》正文内容为宋体字印刷,预留的空白处则填写交易双方及交易的基本情况。卖地人系郭家村万发祥甲长发号(今吉林省德惠市郭家镇长发村)屯民孙德宏,买地人为大宋家屯(今吉林省德惠市郭家镇宋家村)屯民宋嗣元。而今,在宋家、长发两村仍有他们的后人安居乐业。契约正文以毛笔字写清交易的地价为“国币一千六百八拾元整”,此处的“国币”系“满洲中央银行”发行的流通货币伪“满洲国圆”,据记载,伪“满洲国圆”发行之初和民国的货币一样,都是采用银本位制。1935年11月起,改实施与日本相同的 金本位制,与日元等值。国币一千六百八拾元在当时乃一笔不小的消费。
正文后附一明细表格,涉及交易土地面积、坐落位置、四至、纳税面积以及屯长、地邻、介绍人、中保人、代字人姓名等项。从表中填写的“三垧”交易数量看,在解放前的东北长春一带,这个土地面积大抵相当于一户中农家庭拥有的田产。从这个数额也可以看出交易双方在当时的农村绝非等闲之辈,俱为富甲一方的大地主。有关土地四至在栏目中表示为“弓口四至”,对于今天的人而言,“弓口”一词颇类似于外来词。而在解放前它是我国各地人们普遍实行的土地计量单位,“弓口”即尺寸的意思,一弓为五尺、三百六十弓为一里。表中所填写的“南北宽95.9弓”及“中长90.1弓”折算成土地面积即三垧。其后写清“纳税面积”为2.1垧,可见其交易土地的三分之二强是纳税的。
土地交易备受地方重视,在“弓口四至”一栏即盖有紫色的德惠县骑缝章。骑缝章既有验证作用,同时也是防伪的一个重要标记。
地契表格下一栏的一排由工整的蝇头小楷书写的名字颇为引人注目,这些人分别是屯长、地邻、介绍人、中保人及代字人等人。如此兴师动众,由此可见解放前的农民对于土地的重视程度之高。每个名字的下面都以红色印泥盖着或方或圆的名章,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前,一些重要的契约以及字据(例如房契、存折、证明、收据等)中普遍甚至必须使用当事人的名章,因此,几乎每个成年男子都有自己的名章。我家就曾有一套刻制名章的刀具,家父及二哥常常会受亲朋好友之托为他们刻制名章。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签字的普及,名章的地位便渐次式微了。
值得一提的是代字人柏鹤轩,这个名字就让人感觉有一股浓郁的书卷气扑面而来。柏鹤轩系德惠县郭家屯人(今郭家村六社),满族,世代务农,因写得一手好字经常为附近村屯涉及房屋土地交易的人代字(代写契约)。在文盲率极高的旧中国,有此种程度的文化人在落后的农村并不多见,正因如此,郭家屯一带的人们都称之为“老学究”。其人已辞世数十年,有后人于郭家六社定居。(未完待续,敬请关注)
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