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书章句集注》
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音导,下同。道,犹引导,谓先之也。政,谓法制禁令也。齐,所以一之也。道之而不从者,有刑以一之也。免而无耻,谓苟免刑罚。而无所羞愧,盖虽不敢为恶,而为恶之心未尝忘也。
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礼,谓制度品节也。格,至也。言躬行以率之,则民固有所观感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者,又有礼以一之,则民耻于不善,而又有以至于善也。一说,格,正也。书曰:“格其非心。”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终始,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
道字的繁体,下面有个导字,写作導,引导规制的意思。
导民的方法
导之以政,齐之以刑
儒家与法家的关系,后世学者多对立而观之,行政者多阴法阳儒,“祖龙魂死秦犹在,孔学名高实秕糠。百代都行秦政法”。儒法之间刻意对立,也是民间与政权的对立。实际儒学对刑名并不排斥,某种意义上是刑名学问的开端。“必先正名”
儒家与法家的区别在于,儒家意识到了刑名的功能和局限,体现了儒家政治家在现实与理想之间的协调。
导之以德,齐之以礼
以德治国
礼法往往并称,儒家讲以礼约束人的行为,法家讲以法约束人的行为。其实从社会国家进化的角度观之,法家有其进步性。
礼,从祭祀而来,在同宗的范围内,从夫妇、父子的人伦衍生出的规范,最后发扬到君臣封建的规范。
法,已经上升到了国家政权的层面,对应的国家结构便从宗族封建为主的国家成了君主郡县为主的国家。臣属从以亲戚为主,转化为以外臣职业官僚为主。
礼与法,其实是一种继承的演化。
在儒家看来,礼讲的是人伦情感,而法则是残酷的君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