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揽合同
《合同编》第787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注意《合同编》将随时解除合同限定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这也就意味着,承揽人如果完成了大部分工作,定作人也是可以解除的,此时,对承揽人来说,仍然影响很大。
二、委托合同
《合同编》第933条:委托人和受托人均有任意解除权。
除了第933条,《合同编》第25章“行纪合同”中的第960条、第26章“中介合同”第966条都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其中,“中介合同”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是《合同编》新增的。可见,行纪合同、中介(居间)合同也可能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而享有任意解除权。
三、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编》第946条: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合同编》新增的合同类型,规定了业主一方的任意解除权。
四、不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的“继续性合同
《合同编》第730条规定:不定期租赁下承租人与出租人均有任意解除权。
《合同编》第563第2款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货运合同
《合同编》第829条规定,托运人有任意解除权。
该条原文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六、标的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技术开发合同
根据《合同编》第857条的规定:该类合同双方均可解除。
还有一类特殊合同:《合同编》第18章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根据《合同编》第78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合同编》第18章并无任意解除权的规定,但其中的第808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而“承揽合同”有任意解除权。
不过,在实务中,对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有很大争议。目前并无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有不少地区出台裁判指导文件对此予以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