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俗语叫“有借有还,再借不难”,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还仍然存在着不讲诺言的人,他们有的到期不还,有的借整还零等等。因此,凡借出的金钱现已超越两头约好期限,但告贷仍未偿还的,出借人就要思考催要,提示告贷人,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告贷。
1、款用处要合理,借贷联络要合法
假如出借人明知告贷人是为了进行赌钱、私运、欺诈、生意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告贷的,则归于违法借贷,其借贷联络不受法律保护。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有必要是出于自愿,依据法律规矩,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实在自愿的情况下所构成的借贷联络,应认定为无效。
2、立书面协议,留意妥善保存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出于信任或许碍于情面,民间借贷联络一般是以口头协议的方式订立,无任何书面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矩,人民法院检查借贷案件时,应恳求原告供应书面依据;无书面依据的,应供应必要的事实依据。关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诉,判决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两头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3、前还款要说清,支付利息要约好,利率高低要有度
“借贷人提前偿还借贷的,除当事人还有约好的以外,应当核算利息。”这一规矩使告贷人的提前还款做法有了法律依据。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支付利息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因此,民间借贷对是不是支付利息、利率详细多少等疑问都有必要理解地写在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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