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中选录为法官、检察官已是常态,可能物伤其类,作为曾经的员外郎,我不禁为未入额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有一丝不平。
按照选录的规定,律师被录用后可以直接成为员额法官、检察官。而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按规定也是可以直接选拔为员额法官、检察官的。按照等式A=C,B=C,那么A=B,也即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等于律师。可事实是,法官、检察官不管入不入额,辞职后都要从实习律师做起,就是说还不是合格的律师。按照这个规定,他们的关系应该这样写:律师大于员额法官、检察官大于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和有法律职业资格两院公务员。换个说法,在律师职业面前,入额和未入额的法官、检察官以及有法律资格的两院公务员平等;在法官、检察官职业面前,未入额法官、检察官和有法律资格的两院公务员低于律师。自己人何必为难自己人,何故厚外而薄内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