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浩洋仍旧每天傍晚下班后带礼物到苏父家中,道:“虽然映荷已经不在了,可我仍旧把你们当岳父、岳母看待,照顾你们一辈子。你们愿意的话,把我当儿子也好,把我当女婿也好,我们永远是一家人。”
二老道:“好,好,好,可惜映荷没这个福气,她为什么要和肖爱家纠缠不清?要不然又何至于被害?"
这天晚上邹浩洋在苏家吃饭,他提起酒瓶往嘴里倒,呛得直咳。苏母道:“浩洋,不能这么喝,不要作践自己了,映荷泉下有知,看到你这样会难过的。”浩洋道:“我苦等了二十多年,好不容易盼到她回心转意,为什么会这样?肖爱家为什么要害她?我只求一醉,醉死就不用再痛苦了。”
浩洋喝醉了酒,拉住映荷妹妹映梅的手,亲吻她的手,痛哭失声,道:“映荷,你知道我等你等得有多苦吗?忍受了二十多年的煎熬,你知道我一个人是怎么熬过来的吗?夜夜失眠,孤枕难眠。”
映梅对他早有情意,为他的痴情所动,道:"浩洋,我愿意代我姐姐补偿你,我愿意做我姐姐的影子,好吗?你愿意把我当成我姐姐吗?”浩洋抱着她哭,道:"映荷,我不会再让你走了,我不能再失去你了。”二老也有李代桃僵的想法,就让他俩住一块了。
第二天,浩洋酒醒,发现自己躺在映梅的床上,连打自己的嘴巴,道:“我不是人,我怎么能做对不起映荷的事?这是怎么一回事?”映梅抓住他的手,道:"浩洋,是我自愿的。"
浩洋道:"我不会不负责任的,只是我有一个要求,我想把你当成映荷,以后我就叫你映荷,好吗?我想她的魂魄是愿意附在你身上的。”映梅道:"好。"两人打了结婚证,映梅不久便怀孕了。
浩洋顺利当上部门经理,把房产证上映荷的名字改为映梅,交给妻子保管。天天都待在苏家,很少回自己父母家中。他父母抱怨道:"我这儿子是白生了,白帮苏家养了。"
公安局听说后有些疑惑,前来调查。浩洋道:"我喝醉酒,错把映梅当映荷了。"苏母讲述了事情经过,公安局没发现可疑之处,就没有再追查下去。
死者指甲缝里的DNA正是邹浩洋的,肖爱国打电话告知烟雨,赶回上海。
烟雨对肖爱国道:"要想救你弟弟,必须让所有的人尤其是法官、苏映荷的父母怀疑邹浩洋才是真正的杀人凶手,必须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指出邹浩洋言行举止种种可疑迹象。已经批捕的案件,检方是不愿案子给翻过来的,即使撤诉,也涉及到冤狱的国家赔偿,检方怕被追究错案责任,只怕会硬定个强奸罪名。
如果检方怀恨在心,很有可能会定你个诽谤罪、诬告陷害罪,如果你不敢冒坐牢的风险,我就把辩护词撕了,你不用看了。你弟弟的生死全掌握在你的手里了,试问能有几个律师敢冒坐牢的风险指证邹浩洋才是真凶?只有让苏映荷的父母对邹浩洋产生怀疑,他们才不会缠讼,他们才不会一心想要找你弟弟报仇。只有这样做,才能减轻法院轻判的压力。”
肖爱国道:"只要能救我弟弟,拼死也要一搏,坐牢又如何?"烟雨将辩护词递给他。
开庭时,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认定肖爱家犯了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当两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死刑。肖爱家讲述案情经过、喊冤、不认罪。于剑仁、张东风出庭作证,证明肖爱家当天半夜在上海,没有作案时间,并有监控录像为证。
到了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先发言,肖爱国最后发言。
烟雨的辩护词:在水中或处于冷冻条件下的尸体,因氧气渗透入皮下血管内,形成氧合血红蛋白,故其尸斑呈红色或淡红色。在冰库或冰雪中的尸体,大约经过1小时,即可完全冷却,时间稍久即即可发生冰冻,体内液体能结成冰块,四肢、脑躯干完全冻硬,眼球内液体因冰冻、体积膨胀,使眼球稍有外突。现场的尸体没有这些变化,可见凶手只是为了掩饰作案时间,在冰块上持续不断地浇水,加速冰块的溶化。
凶手这样做是想让法医误认为死亡时间应当提前。一旦死亡时间被确定为半夜两点左右,被告人就没有作案时间,凶手栽赃陷害的意图非常明显。人在进餐后3小时食物离开胃并在6小时后在小肠中前进。如果受害者小肠是空的,将显示距离受害者死前的最后一餐已经超过了8小时。
虽然警方未能证明当日受害者晚上有没有进餐,但依据受害者平日的习惯,每天傍晚六点半进餐,从没有不吃晚餐的先例,况且邻居们看到她当晚烧了饭菜,而冰箱里还有吃剩的饭菜,受害者的胃和小肠是空的,死亡时间应当是在半夜两点半以后,法医鉴定并没有错。
假设受害者当晚没有吃饭,她当天中午是十二点半吃饭,死亡时间也应在八点半以后。肖爱家是八点钟的火车,有火车票为证,火车票上有肖爱家的名字。从出租屋到火车站有40分钟的路程,肖爱家7:10就必须赶往火车站。从死亡时间推断他是不可能有作案时间的。六、七点钟会有可能没人看到他进房间、出房间吗?
虽然现场留有肖爱家的指纹、头发等痕迹,但他和受害者是同居恋人关系,现场不可能不会留下他的痕迹,不能由此认定他为杀人凶手。受害者指甲缝里的DNA不是肖爱家的,据我们调查比对,发现DNA是邹浩洋的,死者最后接触的人才有可能是真正的杀人凶手。"
邹浩洋道:"头天晚上、当天中午,我都和映荷在一起,中午我还让映荷给我挠背,没想到会成了我杀人的罪证。2000年英国将DNA指纹测试扩展到10个区域,使偶然吻合的危险机率降到十亿分之一。即使这样,出错的可能性仍未排除。”
烟雨:物品上的DNA,没有清洗,可以保留很长一段时间。那天傍晚,多名邻居证明被害人洗了衣服,那么她此前留在指甲缝里的DNA就应当被清洗掉,怎么可能还存在?头一天晚上,邹浩洋与受害者同居,现场为什么没能发现邹浩洋的头发等痕迹?很明显是他把自己的痕迹清除掉了,欲盖弥彰,露出了马脚。
死者生前未有搏斗痕迹,神态安祥。如果是肖爱家,死者与肖爱家已经反目成仇,不可能毫无戒备喝下放了迷药的茶。因此杀人的人一定是死者最相信的人。现场门窗完好,可以排除撬门入室作案的可能,只有死者最相信的人才能在半夜叫开她的房门。
想要害她,必先取得她的信任,必先取得所有人的信任,不使人疑。易牙为了取得齐桓公的信任,不惜烹杀自己的儿子给桓公吃。竖刁为了取得齐桓公的信任,不惜自宫当宦官。开方为了取得齐桓公的信任,不惜不当卫国太子。称霸七国的齐桓公最终却落得个被饿死在深宫中、尸虫爬出宫外的下场。忠奸善恶原本就是很难区分的啊。将欲取之,必先予之。不爱其亲,何爱于人?不愿回自己父母家,却视苏映荷的父母如自己的父母,所作所为太过不近人情,就事有可疑。
据肖爱家供述,映荷一人在家时,习惯反锁房门,映荷会有可能为肖爱家开门吗?凶手会有可能将自己的血衣、鞋子丟弃在现场吗?凶手会有可能清除别人的痕迹、留下自己的痕迹吗?案发现场的血衣、鞋子是肖爱家的,但是是他丟弃在出租屋里不要了的,他当天并没有穿那件衣服、那双鞋子,会有可能作案时穿上、作案后丟弃在现场害自己吗?那又何必去掩饰作案时间?
很明显凶手是栽赃陷害,想要置他于死地。受害者脖子上的刀口向左偏,只有左撇子用刀才会形成那样的伤口。在受害者最相信的人中,只有浩洋是左撇子,肖爱家没有用左手的习惯。
凶杀现场提取的足迹边缘反映不完整、不清晰;出现擦痕,足跟后缘尤其是足尖前缘因足不到位而引起虚帽;因足在鞋内窜动较大,在足迹不应出现压力面处出现压力面;在应出现压力面处出现"8”型压痕;在跟区形突前的抬痕;擦、挑痕明显。凶手是小脚穿大鞋,肖爱家穿那双鞋绝不会形成那样的脚印。根据我们偷拍的邹浩洋走路的姿势以及每一步间的距离和凶手的脚印极为相似,邹浩洋的脚明显比肖爱家小很多。
浩洋道:"大智若愚,大巧若拙,究竟是谁在设局陷害?你们兄弟俩早就设计好了吧?故意把血衣、鞋丟弃在案发现场,谁会相信这世上有这么笨的人,故意害自己?掩饰作案时间,好证明自己没有作案时间。故意留下自己的痕迹,清除别人的痕迹,谁会相信凶手会害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