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如果相互之间缺少了忠诚,违背当初爱的承诺,过错方即便获得了金钱,终将也会因为不当的行为遭受法律的惩罚。
案情简介
时年38岁的叶某(男)迎娶比自己小13岁的黄某(女),黄某也相继为叶某生下了2个女儿。叶某长期在外创业赚钱,希望黄某承担在家照顾女儿的重担,但黄某却为了寻求所谓的真爱,背着叶某长期约会其他男人,并怀上的非婚生胎儿。
为了掩盖该事实,黄某想到以黄某长期不在家为由提出离婚,要求分割男方高额财产,并多次到叶某的单位吵离婚,叶某迫不得已于2017年4月13日与黄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在黄某的胡搅蛮缠和虚假表态下,叶某放弃了2个女儿的抚养权,支付黄某120万元离婚补偿金、200万元女儿的生活保障金。
在《离婚协议书》签订九个月后,叶某得知了黄某与其他男人未婚同居且怀孕的事实,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变更两女儿抚养权归自己,撤销对黄某赠与的120万元离婚补偿金、200万元女儿的生活保障金。
法院裁判
(一)关于变更两女儿抚养权的问题。黄某一方面没有稳定工作,经济能力成疑,另一方面婚外生育其他男人孩子不利于2女儿成长,再者在道德方面黄某的婚外行为对2女儿的身心成长和教育产生严重负面影响。综上,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叶某关于变更两女儿抚养权归自己的诉求。
(二)关于撤销《离婚协议书》离婚补偿及女儿生活保障金的问题。一、二审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规定自愿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不得撤销。但再审法院认为属于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应适用《合同法》调整,在没有法定不得撤销的情形以外,基于情势变更可以撤销赠与协议。
裁判要点
(一)只有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两种情形,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黄某的出轨行为不足以导致赠与合同被撤销。
(二)再审法院支持叶某关于变更两女儿抚养权的主张,引起的结果是叶某需要一定的抚养费,但由于叶某支付给黄某离婚补偿及女儿生活保障金后,公司资产被冻结,导致独立抚养2女儿存在严重困难,符合“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条件,且排除“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撤销。
Felix的法律观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确定的财产归属,打破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限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本案叶某对黄某支付的离婚补偿及女儿生活保障金最终被认定为赠与物,非夫妻共同财产,原因在于叶某受黄某胁迫、欺诈给付,不属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